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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05年通用产品安全条例

撰稿:lxj01更新日期:2022-09-13

  英国《通用产品安全条例2005》适用于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GPSR规定,进入英国的消费品必须是安全的,其安全性可通过适用的标准来进行评估,这意味着,若产品符合指定标准(即由国务大臣批准的并由英国标准协会BSI发布的标准)则表示产品符合GPSR要求。
  GPSR中对安全产品的定义为:当以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任何不必要风险的产品。在评估产品的安全性时,您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包装、所有随附说明和任何其他标签;②产品对可预见使用的其他产品的影响;③特定人群,尤其是儿童的特殊需要。
  在评估安全的框架时,GPSR规定必须考虑到“层次体系”(hierarchy),即依据GPSR中提及的“符合性推定”,“如果产品符合使欧洲标准生效的自愿性的英国国家标准……就该国家标准所涵盖的风险和风险类别而言,该产品应被推定为安全产品”,这种情况下的标准即为上文所述的指定标准,如BS EN 14682《儿童服装安全-儿童服装上的绳索和拉带-规范》。当不存在符合性推定的标准,产品的安全性将考虑通过以下因素进行评估:①自愿性欧洲标准或英国制定的标准;②行业良好做法守则;③最先进的技术;④消费者对安全的合理期望(此项需要一些风险评估要求,并建立质量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规范)。
  在GPSR中,对于制造商、经销商和监管机构的义务分别进行了规定。
  (1)制造商的义务
  作为制造商,其义务是提供安全的产品。此外,还需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以使其能在整个产品使用期间评估产品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采取预防措施,这意味着产品需要有清晰、易读、持久的警告和说明。
  为了了解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制造商还应:①对上市产品进行抽样和测试;②调查并在必要时保留有关产品安全的投诉记录;③在产品存在风险或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让经销商了解此类监控的结果。
  当发现已投放市场的或已供应的产品对消费者形成风险且不安全时,制造商必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局,包括:①相关信息;②为防止对消费者造成风险而采取的措施;③所供应的每家企业的身份。若发生严重风险,通报还应包含:①能够准确识别相关产品或产品批次的信息;②对产品带来的风险的完整描述;③与追踪产品相关的所有可用信息;④描述为防止对消费者造成风险而采取的行动。
  风险评估是识别和评估危害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①识别内在危害并确定其严重程度(伤害场景);②确定受伤的概率;③将风险与概率相结合以确定风险。使用该模型,由此产生的风险级别可能是“严重”、“高”、“中”或“低”。
  依据GPSR,不履行上述义务是违法行为。
  (2)经销商的义务
  经销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安全的产品。同时,还应传递产品随附的所有警告和说明。另一项重要的义务是,经销商必须能提供产品的可溯源性,在实际操作中,应保存包括税务等相关文件至少6年,以清晰地表明产品从哪里来,卖给谁(如果不是零售)。当发现(可能来自于消费者投诉)产品对消费者构成风险且不安全时,必须立即将问题通知供应商。必须依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其开展合作,如提供与产品、风险性质、产品供销相关的信息,以及采取适当行动消除消费者的风险。
  依据GPSR,不履行上述义务是违法行为。
  (3)监管机构的义务
  当制造商未履行GPSR规定的义务,则监管机构可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消除消费者面临的安全风险,采取的措施将与风险的严重性成比例。包括:
  • 暂停。在可能违反法规的情况下,可通知在进行测试并等待结果期间暂时禁止将产品投放市场;
  • 要求标记/警告。针对产品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造成风险应在产品上标识适当的警告,或对某些有特定风险的人(例如,幼儿、老人等)进行警示;
  • 下架。永久禁止被认定为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上市供应(如果制造商和分销商采取的自愿性行动不充分或不令人满意);
  • 召回。若监管机构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种危险产品已供应给了消费者,且自愿行动未达到消除风险必要的和充分的程度,则可要求实施召回,这要求被利益相关方采取通报中要求的步骤来组织消费者退回产品;
  • 没收和销毁。监管机构可向法院申请下达没收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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