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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欧盟贸易与合作协议》中的TBT规定

撰稿:lxj01更新日期:2022-09-13

  欧盟与英国缔结的《英国—欧盟贸易与合作协议》在货物和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公共采购、航空和公路运输、能源、渔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作出了优惠安排,并协调刑事事项、开展执法和司法合作和参与联盟计划等方面做出约定,确保了公平竞争环境和尊重基本权利。虽然《协议》无法与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时的经济一体化水平相提并论,但也超越了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为长期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自2021年1月1日起临时适用,并于2021年5月1日全面生效。
  (1)《协议》结构框架
  《协议》由6部分、49个附件、3个协议构成,共计1246页。其中第二部分贸易、运输、渔业和其他安排的标题1为贸易中的货物贸易。货物贸易部分由商品的国家待遇和市场准入(包括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和贸易便利化五部分构成。第四章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框架如下所示。
  第88条 目标
  第89条 范围
  第90条 与WTO-TBT协议的关系
  第91条 技术规定
  第92条 标准
  第93条 合格评定
  第94条 透明度
  第95条 标签标识
  第96条 市场监督和非食品安全合规合作
  第97条 技术讨论
  第98条 合作
  第99条 联络点
  第100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专门委员会
  同时,含与TBT条款相关附件7个,分别为机动车辆及其设备及其零件、医药产品、化学品、有机产品、葡萄酒贸易、TBT第9(4)条中提及的关于非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和预防、限制和纠正措施的定期信息交换的安排、TBT第.9(5)条中提到的关于对不符合规定的非食品产品(TBT第9(4)条所涵盖的除外)所采取措施的信息的定期交换的安排。
  (2)《协议》有关TBT的相关规定
  1)《协议》有关TBT的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可能影响双方货物贸易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应用。
  不适用于:
  • 政府机构为生产或消费要求制定的采购规范;
  • 属于本标题SPS范围的措施。
  《协议》附件范围外的产品。
  2)与TBT协议的关系
  TBT协定第2条至第9条及附件1、3比照纳入《协议》并成为《协议》的一部分。《协议》提及的术语与TBT协议中的术语含义相同。
  3)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
  英欧应按照各自的规则和程序对拟定的技术法规进行影响评估。《协议》豁免情况例外。英欧应根据TBT协定第2.2条,评估可实现缔约方合法目标的拟议技术法规的可用监管和非监管替代方案。英欧应将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能够证明此类国际标准对于实现所追求的合法目标是无效或不恰当的手段。国际标准、TBT协定第5条和附件3所指的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制定的标准。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也可视为TBT协定第2条、第5条和附件3含义内的相关国际标准,但条件是:
  • 由参与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家代表团或参与世贸组织成员的政府机构之间的标准化机构制定,且在其领土内已通过或预期将通过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主题的标准;
  •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关于制定与TBT协定第2条、第5条和附件3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而制定的。
  如果英欧一方不以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依据,应另一方要求,应查明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实质性偏离,解释该标准被判定为不适用或无效的原因。最终应达到法规所规定的目标,并提供评估所依据的科学或技术证据。
  英欧应审查其技术法规,保证这些技术法规与相关国际标准的趋同,此外,还应考虑相关国际标准的新发展或可能导致与相关国际标准出现分歧的情况。
  英欧根据其各自的规则和程序,在不影响《协议》第10章的情况下,在制定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法规时,各方应确保存在允许评议的程序,如公众咨询,除非涉及紧急安全、健康、环境或国家安全的问题。英欧应允许另一方人员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条件参加此类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公之于众。
  4)有关标准的规定
  英欧应鼓励境内设立的标准化机构,缔约方在其境内设立的标准化机构进行以下标准化活动:
  • 在其资源范围内,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
  • 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除非此类国际标准无效或不合适,例如保护水平不足、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 避免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重复或重叠;
  • 定期审查不以相关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国家和地区标准,以保证这些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趋同;
  • 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与另一方的相关标准化机构合作,包括通过在国际标准化机构或区域层面的合作;
  • 促进与另一方标准化机构的双边合作;
  • 标准化机构之间互相交换信息。
  英欧双方应就以下方面交换信息:
  • 支持技术法规的标准;
  • 各自的标准化过程,以及使用国际、区域或次区域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基础的程度。
  如果标准在技术法规草案或合格评定程序中通过纳入或引用成为强制性标准,则应适用《协议》第94条和TBT协定第2或第5条规定的透明度义务。
  4)有关合格评定的规定
  《协议》第91条关于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纳和应用也应比照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
  如果英欧要求通过合格评定作为产品符合技术法规前提条件,则应:
  • 选择与所涉及的风险成比例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应基于风险评估选择;
  • 考虑使用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作为符合技术法规的证明,即制造商在没有强制性第三方评估的情况下自行发布的符合性声明作为其显符合性的保证;
  • 应另一方要求,提供有关用于选择特定产品合格评定程序基准的信息。
  如果一方要求第三方合格评定作为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前提,但未按照第4款的规定将该任务赋予政府机构,则应:
  • 酌情使用认可作为证明合格评定机构技术能力手段之一。在不降低其为个合格评定机构制定的要求的情况下,英欧都应认可,在政府授权的非商业基础上进行的认可,在合格评定机构的资格认证中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
  • 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进行认证和合格评定;
  • 鼓励位于其境内的认可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加入相关的有效国际协议或安排,以协调或促进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
  • 如果英欧授权两个或多个合格评定机构执行将产品投放市场所需的合格评定程序,应确保经济经营者可以在英欧当局为特定产品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中进行选择;
  • 确保合格评定机构总体上独立于制造商、进口商和经济经营者,并且认可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之间没有利益冲突;
  • 允许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分包形式进行合格评定相关的测试或检查,包括使用位于另一方领土内的分包商,并要求分包商满足合格评定机构执行此类测试或检查所必须满足的相同要求;
  • 在单一网站上公布其指定进行此类合格评定的机构列表以及此类机构指定范围的相关信息。
  以上规定均不排除英欧要求由其指定的政府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如果一方要求由其指定的政府机构进行合格评定,该方应:
  • 将合格评定费用限制在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范围内,并应合格评定申请人的要求,解释其对该合格评定征收的费用是如何限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范围内的;
  • 公开合格评定费用。
  尽管有以上的规定,各方仍应接受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作为其在《协议》生效之日遵守其产品领域技术法规的证明。英欧应公布并保存产品领域清单,并附上对适用技术法规的引用。
  此外,基于合法目标,英欧任何一方均可对强制性第三方测试或认证提出要求。
  若英欧引入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应尽早通知另一方,并在设计此类合格评定程序时考虑另一方的意见。
  5)有关标记和标签的规定
  英欧的技术法规可包括或专门涉及强制性标志或标签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TBT协议第2.2条的原则适用于这些技术法规。
  如果英欧要求对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记或标签,则基于以下前提条件:
  • 仅要求提供与产品消费者或使用者相关的信息或表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技术要求的信息;
  • 除非出于必要的合法目的,否则不得要求对产品的标签或标记进行任何事先批准、注册或认证,也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作为将符合其强制性技术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的先决条件;
  • 如果一方要求经济经营者使用唯一的识别号码,则应在不无故拖延和非歧视的基础上向另一方的经济经营者发放该号码;
  • 除非以下所列信息与进口方要求的与货物有关的信息具有误导性、矛盾性或混淆性,否则进口方应允许:
  ① 除货物进口方要求的语言外,其他语言的信息;
  ② 国际公认的命名法、象形图、符号或图形;
  ③ 货物进口方要求的附加信息;
  • 应允许在进口国的海关仓库或其他指定区域进行贴标,包括补充贴标或更正,以替代原产国贴标,除非此类贴标必须由经批准的出于公共卫生或安全原因的人员执行;
  • 允许在随附文件中使用非永久性或可拆卸标签或标记或标签,而不是要求将标签或标记附在产品上,除非认为合法的目标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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