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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报评议机制

撰稿:lxj01更新日期:2021-08-26

  欧盟各国更新技术法规会导致不必要、不正当的技术贸易壁垒,产品规定的差异会导致出口企业的额外支出从而限制欧盟内部的贸易。欧盟委员会的宗旨在于消除技术贸易壁垒帮助企业自由的进行欧盟各国内部及出口的贸易活动。
  为减少各国间产品规则差异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消除不合理的贸易技术壁垒,欧盟委员会设置两种通报程序机制:欧盟层面的2015/1535通报程序和WTO层面的TBT通报程序。这两种通报程序允许在批准实施前进行各国技术法规的审查。这使得欧委会和欧盟成员国能够:
  • 在产生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注意措施的负面影响前降低风险;
  • 确保通报草案符合欧盟法规和WTO规则;
  • 建立有效对话;
  • 与经济运营商合作并给以足够时间适应法规;
  • 确定协调需求。
  由欧盟内部市场董事会、产业、创业企业及中小型企业负责协调实施以上两个通报程序、收集其他相关总干事的咨询意见,并准备应对措施,以确保各国技术法规符合欧盟法规及WTO规则。
 一、欧盟层面2015/1535通报程序
  (1)欧盟层面2015/1535通报程序简介
  2015/1535通报程序允许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各成员国对其他欧盟成员国打算引入的产品进行技术法规检测和提供信息社会服务(包含电子商务类的线上服务)。它通过对欧盟法规及内部市场规则的兼容有效的阻止了新贸易技术壁垒的产生。此通报程序有效阻止欧盟会员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为。
  1983年通过了理事会指令83/189/EEC,2015/1535通报程序正式生效,而后1998年6月22日,第98/34/EC号指令对该程序进行了更新,1998年7月20日第98/48/EC号指令对此程序进行修改,主要是将其应用范围扩展到社会信息化服务。第98/34/EC号指令已被2015年9月9日的(EC)2015/1535指令取代。主要参与者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自由贸易区国家、土耳其及各方利益相关者,包括产业。
  (2)欧盟层面2015/1535通报程序流程
  根据指令(EU)2015/1535,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技术法规的草案通过前将其告知委员会,从通报之日起,停滞期为三个月,此期间,欧盟各成员国须避免使用相关技术法规。该程序规定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能够审查提出的通报并作出回应。若欧委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认为通报的草案可能会构成贸易壁垒,则可以对草案提出详细的意见和评议。提交详细意见可将停滞期再延长三个月,此外,已通报法规草案的欧盟成员国必须回复打算采取的应对措施,若欧盟在通报领域计划或实施协调工作,欧委会可将草案推迟12至18个月。在2015/1535通报程序的后期,欧盟成员国须向欧委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提交法规的最终文本,以确保各成员国的评议意见有被考虑。通报的草案及所有欧盟语言版本的翻译本均可以在技术法规信息系统数据库(TRIS)中找到。
  (3)紧急程序
  允许为防止出现情况严重或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时立即通过国家草案,欧委会有权决定紧急程序是否需要立即执行,若被欧盟委员会视为紧急情况,则三个月的停滞期被取消,通报草案将被立刻采纳。
 二、WTO层面通报程序
  欧盟在向WTO的通报工作是按照《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按规定,WTO成员在国家法律起草阶段须向其他成员通报,以便其他成员国评估对其出口的影响。
  欧盟通报措施发布后,有至少60天的评议期,在此期间将停止使用相关措施,经济运营商可向欧盟成员国咨询点或欧盟咨询点提出对草案的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将直接通过欧盟TBT/SPS通报咨询点通报给WTO成员。评议意见可能导致TBT委员会进行双边或多边讨论,发布通报的成员可决定:更改草案法规内容、推迟生效日期、或完全撤销措施。一旦通报措施被采纳,则鼓励WTO成员确保其及时发布,所有通报及草案在TBT/SPS数据库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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