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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件XVII的修订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1

1. 概述

    附件XVII为“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简而言之,附件XVII规定了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制造及投放市场的限量及限制要求。整个限制框架的搭建是基于指令76/769/EEC完成的,在REACH法规发布之初,共有52类的物质受到了限制。
 
2. 对附件XVII的修订
    (1)  条例(EC)No 552/2009
    2009年6月,欧盟发布了条例(EC)No552/2009,此次的修订也是基于指令76/769/EEC进行的。本次修订添入了6种物质(全氟辛烷磺化物、二乙二醇单甲醚、二甘醇单丁醚、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环己烷、硝酸铵盐),并对原已有的限制物多氯三联苯(PCTs)、汞的限制情况进行了修改。
    具体的修订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1 (EC)No 552/2009对附件XVII的修订
编号
限用物质
CAS
修正内容
1.
多氯三联苯(PCTs
_
在以下情况时不可单独投放市场或使用:
l   作为物质;
l   当浓度超过50 mg/kg(质量百分数约为0.005%)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及其设备
18(a)
7439-97-6
1.     下列情况下不可投放市场:
(a) 在热度温度计中;
(b) 其他贩售给普通公众的测量器具(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等)
2. 条款1中的限制不适用于在200943日前投放共同体市场使用的测量器具。但是成员国可以自行设置此类器具的限制。
3. 1(b)中的限制条款不适用于:
(a) 2007103日前50年制造的测量器具;
(b) 2009103日前的压力计。
4. 2009103日前,欧盟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和其他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的技术性和经济适用性进行核查。若证明对人体有害,则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等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进行限制。以使得含汞的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逐步被淘汰。
53
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
 
1.     当浓度大于50 mg/kg时,禁止投放欧盟市场
2.     在半成品中的PFOS的浓度大于0.1%(结构堆积或微结构明显包含PFOS),或者织物中的浓度大于1 μg/ m 2 ,禁止投放市场;
3.     以下情况豁免:
(a)   照相制版过程中使用的光致抗蚀剂或抗反光涂层;
(b)   胶片、纸或印刷版中使用的摄影涂层;
(c)    非装饰性的硬铬(VI)镀层的抗雾剂和用于控制电镀系统的湿润剂,以使释放入环境的PFOS量最小(基于指令2008/1/EC采用相关可得的最好的技术)
(d)   航空液压机液体
4.     20061227日潜能投放市场的灭火剂可一直使用到2011627
5.     作为豁免,条款22008627日在欧盟市场上使用的物品不适用
6.     条款12应无歧视地采用(EC) No 648/2004
7.     当技术可用时,应对条款3的豁免予以重新考虑
8.     成员国持续对PFOA及相关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并找寻更安全的替代品或技术,尽一切努力减少风险,包括限制其投放市场和使用,特别是当更安全的物质或技术可行的
54
二乙二醇单甲醚
DEGME
111-77-3
2010627日以后,当其作为油漆、脱漆、清洁剂、自发光乳胶或地板密封剂的组分,且浓度不低于0.1%时,不可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55
二甘醇单丁醚(DEGBE
112-34-5
1.     不可作为喷漆或喷洗剂的成分喷雾剂配方(质量百分浓度大于3%),在2010627日前第一次投入欧盟市场被公众使用
2.     除条款1中描述的含有DEGBE的喷漆或喷洗剂,20101227日后不得投入欧盟市场供公众使用
3.     应无歧视地采用关于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欧盟法规,供应商应将漆而非含有DEGBE不低于3%(质量百分比)的喷漆,20101227日以后以明显、易读和不易脱落的形式向公众标识:“不要在喷漆设备中使用”
56
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
26447-40-5
1. 20101227日后,含有MDI含量大于0.1%的下列混合物不可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只用,除非供应商在投放市场前保证包装中:
(a) 含有防护手套,符合指令89/686/EEC指令的要求;
(b) 投放市场时,无歧视地采用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标识和分类的条例,明显、易读和不易脱落的形式标识:
l    对二异氰酸盐过敏的人可能在使用本产品时有过敏反应;
l   有哮喘、湿疹和其他皮肤问题的人应避免与本品接触,特别是皮肤接触;
l   本品应避免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下使用,除非佩戴了气体过滤装置
2.     热熔性的胶粘剂豁免。
57
环己烷
110-82-7
1.     2010627日之后氯丁橡胶胶粘剂(Neoprene-based contact adhesives),若其浓度大于0.1%且包装容量超过350 g的商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2.     不符合条款1的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胶粘剂在20101227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3.     供应商在20101227日后投放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胶粘剂(且其浓度大于0.1%)时应该有如下的标识字句:
l   此商品不应在不通风的环境下使用;
l   本产品不得用于地毯中。
58
硝酸铵盐(AN
6484-52-2
1.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用于固体化肥,其含氮量大于28%。在2010627日后禁止投放欧盟市场,除非化肥符合条例(EC)NO 2003/2003关于高氮化肥的技术条款;
2.     含氮量大于16%时,作为物质或混合物2010627日后禁止投放欧盟市场,除非:
(a)   下游用户或分销商(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依据指令93/15/EEC授权或许可;
(b)   作为农用(不考虑该农民是全职的或兼职的,也不考虑土地的规模);
(c)    自然人或法人将其用于园艺、温室栽培、公园维护、球场和其他类似活动中。
3.     对于条款2的限制,各成员国可直至201461日开始实施,基于社会经济性的原因,各成员国可在其领土内使硝酸铵中氮值限值为20%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其后,应向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进行通告。
 
    欧盟在REACH中对于附件XVII中规定的引入新的限制和修订现有的限制有规定(REACH法规第8篇中)。
    (2) 条例(EU)No 276/2010
    2010331日,欧盟发布了对REACH法规附件XVII的修订条例(EU) No 276/2010,其中涉及了对二氯甲烷、灯油、烧烤打火器、有机锡化物等产品作出了规定限制。该条例自在OJ上发布之日起生效。如表2所示。
表2 条例(EC)No 276/2010对附件XVII的修订
    1. 第3条替代为:
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3 根据指令67/548/EEC和指令1999/EC/EC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配制品
1. 不能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列入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用于装饰。
2. 不符合条款1不应投放市场。
3. 下列物质若其含有色素或香料则不可投放市场,除非是由于财政有关的原因:
——作为提供给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H304
4. 除非符合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制定的关于装饰性油灯的标准(EN 14059),否则装饰性的油灯不可售卖给公众。
5. 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条款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保证,在投放市场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供公众使用的灯油,标记为R65H304,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够不到处”,及2010121日起,“吞食少量灯油——甚至是蘸食灯芯——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部伤害。”
(b) 供公众使用的打火器液体,标记为R65H3042010121日起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仅仅吞食少量打火器液体可能导致危机生命的肺部伤害。”
© 供公众使用的灯油和打火器液体,标记为R65H3042010121日起,包装在不透明的黑色容器中,不应超过1L
6. 201461日前,若合适,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依据REACH法规条款69准备标记为R65H304、供公众使用的打火器油和装饰灯油的卷宗。
7. 第一次投放灯油或打火器油(标记为R65H304)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自2011121日起并且之后每年提供灯油或打火器油(标记为R65H304)替代品的数据,以供相关成员国监管。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提交这些数据。

    2. 第20条,“限制条件”中加入第4、5、6点

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的名称
限制条件
 
 
 
 
 
 
 
 
 
 
 
20. 有机锡化物
4. 三代有机锡化物:
(a) 三代有机锡化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在201071日以后不可在物品中使用。
(b) 201071日以后,物品不符合(a)条款则不可投放市场,除非在该日期前物品已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5. 二丁基锡(DBT):
(a) 201211日后,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二丁基锡(DBT)不可在供公众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使用。
(b) 201211日以后,物品不符合(a)条款则不可投放市场,除非在该日期前物品已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c) 作为豁免条款,(a)(b)条对于以下供公众使用的物品,直至201511日起实施:
——单成分和双组分的室温硫化密封剂(RTV-1RTV-2密封剂)和黏贴剂;
——含有DBT的油漆和涂料,其中的DBT作为产品的催化剂;
——用于聚氯乙烯(PVC)外形的软化,不论是单独或者是与硬性PVC共同成型;
——用于户外用提,含有DBT化合物做稳定剂的PVC织物;
——用于室外的排水管道、水槽和管件,以及屋顶和装饰面的覆层材料。
(d) 作为豁免,(a)(b)不适用于受条例(EC)No 1935/2004规管的材料和物品。
6. 二辛基锡(DOT):
(a) 201211日后,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二辛基锡(DOT)不可用于提供或者供公众使用的物品中: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织物;
——手套;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鞋或鞋的一部分;
——墙和顶覆盖物;
——儿童护理产品;
——女性用品;
——尿布;
——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b) 201211日后,不符合(a)条的不应投放市场,除非在该日期前物品已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3. 增加了第59条

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59 二氯甲烷
CAS75-09-2
EC200-838-9
1. 含有二氯甲烷含量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的脱漆剂不能:
(a) 2010126日之后为首次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用或者职业用;
(b) 2011126日之后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用或者职业用;
(c) 201266日后供专业用途。
  本条的目的:
 (i) “专业(professional)”即任何在其工作过程中在工业设施外使用脱漆剂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工人、自由职业者;
 (ii) “工业设施(industrial installation  )”即用于脱漆活动的设备。
2. 作为条款1的豁免,成员国可允许在其境内对某些活动使用(特殊培训的职业)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并且可允许此类脱漆剂投放该国市场供此类职业。
成员国使用此豁免应该确定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的此类职业的健康和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应告知欧盟委员会。
这些措施应包含对从业者持有由成员国认可的从事该职业的执照的要求,或者持有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证明,以证明其有安全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的能力。
委员会应准备使用了上述豁免条款的成员国的清单,并且应使其可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询。
3. 上述第2条只适用于使用了豁免条款的成员国。第2条提及的培训应至少包括:
(a) 对健康风险的获知、评估和管理,包括对现有替代或过程的信息(可使其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危害更小);
(b) 足够的通风;
(c) 使用符合指令89/686/EEC的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雇主或自由职业者应用替代二氯甲烷的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化学试剂或工艺。
从业者应在操作时采用相关防护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 在不与共同体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含有二氯甲烷含量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的脱漆剂可用于工业设施,但应该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a) 在所有的工艺中保持空气流通,特别是脱漆物品的加湿和干燥过程:这些区域的脱漆罐应以强制通风的方式保持空气流通,以使其暴露最小,若技术可行,应保证符合相关的职业暴露限值;
(b) 脱漆罐挥发最小化措施的折中方案:在装卸过程中对脱漆罐盖盖;采取合适装卸方案;在卸载后用水或盐水清洗罐以移除剩余的溶液;
(c) 安全处置脱漆剂中的措施:运输脱漆剂的管道;安全清理罐和移除淤泥的合适的措施;
(d) 符合指令89/686/EEC的个人防护用品:合适的防护手套,安全护目镜和防护服;合适的呼吸道保护装置,符合相关的职业病暴露限值;
(e) 使用此类用品的足够的操作信息、指南和培训。
5. 在不与其他共同体条款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冲突的情况下,2011126日起,含有二氯甲烷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的脱漆剂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标识:
“工业使用受限,某些成员国需职业证明——允许使用需核实”。

    (3) 条例(EU)No 207/2011
    2011年3月2日,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207/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将原附件XVII中的第44条及第53条删除,涉及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和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
    该条例在发布于OJ上第三日生效。
    (4) 条例(EU)No 366/2011
    2011415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委员会条例(EU)No 366/2011,对REACH法规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添入了第60条,对丙烯酰胺(CAS No 79-06-1)的限制条款。该条例自其在OJ上发布第20日起实施生效。
60 丙烯酰胺
CAS 79-06-1
2012115日之后,不可作为物质投放欧盟市场,或者在混合物中,质量百分浓度不得超过0.1%,用于注浆。
    (5) 条例(EU)No 494/2011
     2011年5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494/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如下所示。该条例将在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此后,在5月24日,欧盟又发布勘误,对其某些部分进行了修正。
    第23条,第1~4点修订为:
 
1. 不得用于由合成有机聚合物(即所谓的塑料材料)制的混合物和物品,如:
——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P)树脂[3909 10]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 10]
从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若其镉含量(塑料材料中的质量百分数)大于或等于0.01%,则其不可投放欧盟市场。
作为其豁免,第2段不适用于在20111210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1段和第2段无歧视地采用理事会指令94/62/EC,并且以此为基础运作。
2. 不可用于颜料[3208][3209]
对于颜料中锌含量超过10%的颜料,则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不可超过0.1%
颜料中的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在涂装产品中颜料的质量分数)超过0.1%的,则不可投放市场。
3. 作为豁免,基于安全原因,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染色含有镉的混合物。
4. 作为豁免,第1段,第2分段不适用于:
——由PVC废弃物制得的混合物,即被称为“回收PVC”,
——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质,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在以下刚性PVC应用中,含量不超过0.1%(塑料材料的质量分数):
(a) 用于建筑的外层和甘心层;
(b) 门,窗,百叶窗,墙,气窗,篱笆和屋顶排水沟;
(c) 甲板和台阶;
(d) 电缆管道
(e) 若多管道时,回收PVC作为中间层使用,且完全被全新的PVC覆盖的,符合第1段要求的非饮用水管道
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第一次投放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品时,应以清晰、明显、永久性的标识“含有回收PVC”或以下标识:
依据本法规第69条,在20171231日前,第4段的豁免授权将被审核,特别是考虑到减少有限的镉的价值和重新评估第(a)(e)的豁免。

 

    对第23条,添入第891011段:

 
8. 铜焊填料的镉的质量分数不可大于0.1%
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超过0.1%,则铜焊填料不可投放欧盟。
在本段中,铜焊即结合了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其温度在450以上、
9. 作为豁免,第8段不可应用铜焊填料于防护或航空,且铜焊填料用于安全原因。
10. 若含量高于0.01%,则其不可投放市场:
(i) 用于制造珠宝的金属珠或其他金属组件;
(ii) 珠宝的金属部分和仿造珠宝及头饰,包括:
——手镯、项链和戒指;
——穿透性的珠宝;
——腕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口。
11. 作为豁免,第10段在20111210日前不可应用于产品投放市场、超过50年的首饰在20111210日时不可投放市场。

     (6)条例(EU)No 109/2012
 2012年2月9日,欧盟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109/2012,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修改目标是与CMR物质有关的内容,主要做出了8处变化:
 在正文表格第28、29、30种物质条目的Column2中,添加了一项e)条款;
 在附件1-6的前言部分,添加了一项注释B;
 修改了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中的表格;
 添加了附件11.
 具体修改内容可查看条例(EU)No 109/2012的附录。
      (7) 条例(EU) No 412/2012
    2012年5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412/2012,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并拟定于自官方之日公布起第20日内生效。修订的部分为加入了第61条。
61 富马酸二甲酯(DMF
   CAS No 624-49-7
   EC 210-849-0
不得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超过0.1 Mg/kg
任何含有DMF含量超过0.1 Mg/kg的物品或任何部件禁止投放市场
     (8) 条例(EU)No 835/2012    
    2012年9月19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35/2012,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的镉限制相关条款。
    (a)对于第23条的第1点的第1和第2小段替换为以下部分:
 
1.        不得用于以下人造有机聚合物(也叫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3909 91]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从上述所列的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若镉在塑料中的含量等于或大于0.01%,则其不可投入市场。
     (b)对于第23条的第1点中加入以下部分:
 
20121119日前,依据条款69,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附件XV准备文档,以评估除以上所列的塑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9)条例(EU)No 836/2012
    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836/2012,以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添加关于铅的限量要求。加入了第63条铅的限制,如下所示:
63
   CAS No 7439-92-1
   EN No 231-100-4
   及其化合物
1.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2.        针对第1点:
(i)“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包括:
(a) 手镯、项链和戒指;
(b) 贵重珠宝;
(c) 腕表和腕带;
(d) 胸针和袖口。
(ii)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3.        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使用,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分。
4.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
(a)     理事会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23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b)     钟表的内部消费者不可触及的部件;
(c)      非合成或再重造的贵重和半宝石(CN 7103,条例(EEC)No 2658/87),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     搪瓷,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        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109日的珠宝产品和在196112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
6.        2017109日前,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10) 条例(EU)No 847/2012
    2012年9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47/2012,以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中关于汞的限制。其中第18a修订如下:
    (1)     将第4点删除(即“2009年10月3日前,欧盟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和其他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的技术性和经济适用性进行核查。若证明对人体有害,则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等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进行限制。以使得含汞的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逐步被淘汰”)
    (2)     添加了第5~8点:

 
5.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在2014410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a) 气压计;
(b) 湿度计;
(c) 压力计;
(d) 血压计;
(e) 体积描记器用应变仪;
(f) 张力计;
(g) 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
限制也适用于(a)~(g)的测量仪器,该测量仪器以未灌入汞的形式投放市场(但是将会被灌入汞)。
6. 5点的限制不适用于: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
   (i) 持续至20121010日的病理学研究;
   (ii) 作为无汞血压计的临床验证研究的参考标准。
(b) 20171010日,专门用于需依据标准完成的要求使用水银温度计的测试;
(c) 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
7.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不得在2014410日后投放市场:
(a) 汞比重瓶;
(b) 用于测定软化点的计量装置。
8. 5~7点不适用于:
(a) 截至2007103日,已超过50年的测量仪器;
(b) 历史和历史目的的公众展览中展示的测量仪器。

     (11) (EU)No 848/2012
    2012920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848/2012,新增加了REACH法规附件XVII中关于苯汞化合物的限制。

 

62 1.        若汞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01%(质量百分比),则在20171010日后禁止制造、投放市场或者使用这些物质或者混合物。
2.        若汞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01%(质量百分比),则在20171010日后这些含有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物品或任何部件不得投放市场。
(a) 醋酸苯汞
EC No:200-532-5
CAS No:62-38-4
 
(b) 丙酸苯汞
EC No:203-094-3
CAS No:103-27-5
 
(c) 2-乙基己酸苯汞
EC No:236-326-7
CAS No:13302-00-6
 
(d) 辛酸苯汞
CAS No:13864-38-5
 
(e) 新癸酸根苯汞
EC No:247-783-7
CAS No:26545-49-3
 
     (12)条例(EU)No 126/2013
      2013年2月13日,欧盟在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1272/2013,条例自在OJ上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正文表格中第6项Column2的第一段、第16项的第二段、第17项的第二段进行了修改;
      第28-30项的第一段中,第一小段的第5点进行了修改;
      第40项的用词进行了修改;
      删除第42项;
      第47项Column2中增添了第4段;
      第56项涉及的物质进行了调整;
      附件4注释E、H、S的参考文献删除;
      附件6与部分芳香化合物有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附件10进行了修改。
      具体内容可参考条例(EU)No 126/2013的附录。
      (13) 条例(EU)No 1272/2013
     2013年12月6日,欧盟在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1272/2013,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PAH限制条款。条例自在OJ上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该限制条款自2015年12月27日起实施。该限制条款修订为:
在REACH法规附件XVII的PAH限制条款(即第50条)的第二列中增加第5~8条:
 

 

 
5 若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物品中的任何橡胶或塑料部件能直接的长期或短期持续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且其含有PAHs列表中PAHs的量超过1 mg/kg0.0001%),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
l   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拍;
l   家用器具,手推车,行走架;
l   家庭使用的工具;
l   服装,鞋,手套,运动服;
l   表带,手腕带,口罩,头箍。
6 玩具,包括活动玩具和儿童用品,若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橡胶或塑料组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的长期接触或短期重复接触,且其含有PAHs列表中PAHs的量超过0.5 mg/kg0.00005%),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7 作为对条款56的豁免,该两项不适用于首次投放市场为20151227日前的物品。
8 20171227日前,考虑到新的科学信息,包括上述提及的物品中的PAHs迁移限量及替代材料信息,委员会应审查第56款的规定,若合适,应对其进行修改。

    (14)   条例(EU)No 301/2014

     2014年3月2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301/2014。其中对附件XVII(即受限物质清单)中的六价铬的限量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要求:

 
‘5.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中若其中的铬(VI)在皮革(干)中百分含量3 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6. 含有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部分的制品若其中的铬(VI)在皮革(干)中百分含量3 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7. 5条和第6条不适用于于201551日前已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二手产品。
    (15) 条例(EU)No 317/2014
    2014年3月2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317/2014,修改了部分针对CMR物质的内容。
    附件2中增加了有关磷化铟的条目,附件6中增加了有关磷酸三二甲苯酯和4-正丁基苯甲酸的条目。本部分修改从2014年4月1日起生效;
    附件2中增加有关砷化镓的条目,附件6中增加有关氟环唑、硝基苯、邻苯二甲酸二己酯、N-乙基吡咯烷酮、十五氟辛酸铵、全氟辛酸、二正辛基-双(巯乙酸-2-乙基己酯)锡的条目。本部分修改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1、2、4、6中增加有关煤沥青的条目,本部分修改从2016年4月1日起生效。
    (16) 条例(EU)No 474/2014
    2014年5月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No 474/2014,添加有关对二氯苯的内容。条例自发布之日起20天生效,2015年6月1日起实行。
    (17) 条例(EU)2015/326
    2015年3月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5/326,修改了与多环芳烃及邻苯二甲酸盐有关的内容。具体而言,正文表格第50项Column2中第一段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51项第三段、第52项第三段。条例自发布之日起20天生效。
    (18)条例(EU)2015/628
    2015年4月22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5/628,修改了与铅及其化合物有关的内容。具体而言,正文表格第63项Column2中的第6段进行了修改,添加了第7-10段的相关内容。条例自发布之日起20天生效。
    (19)条例(EU)2015/1494
    2015年9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5/1494,修改了与苯有关的内容。
    (20)条例(EU)2016/26
    2016年1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6/26,修改了与壬基酚乙氧化物(NPE)有关的内容。添加在正文表格第46a项中。
    (21)条例(EU)2016/217
    2016年2月16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6/217,修改了与镉化合物有关的内容。
    (22)条例(EU)2016/1005
    2016年6月22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6/1005,修改了与石棉纤维有关的内容
    (23)条例(EU)2016/1017
    2016年6月2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6/1017,修改了与无机铵盐有关的内容,在正文表格第65项添加了若干条款。
    (24)条例(EU)2016/2235
    2016年12月12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6/2235,修改了与双酚A有关的内容,将双酚A加入正文表格的第66项中。
    (25)条例(EU)2017/227
    2017年2月9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7/227,修改了与十溴二苯醚(decaBDE)有关的内容。将该物质加入正文表格的第67项中。
    (26)条例(EU)2017/1000
    2017年6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7/1000,修改了与全氟辛酸有关的内容,将该物质加入正文表格的第68项中。
    (27)条例(EU)2017/1510
    2017年8月3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条例(EU)2017/1510,修改了与CMR物质有关的内容。条例附录中1-3条将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4a条在物质与双酚A、以及如氯鼠酮之类的杀鼠农药相关时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可参考条例文本。
3. 对附件XVII的一点说明
    关于REACH法规附件XVII已经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在欧盟第2009年7月10日的欧盟RAPEX召回的官网上,对中国产的三批违反欧盟REACH法规的货物进行了通报,这也是REACH法规自2008年6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对中国造的产品开出罚单。其中有一批为出口到保加利亚的散热器,另外两批为出口到斯洛伐克的玩具。这三批货物分别是含有石棉、DEHP、DINP超过附件XVII的限量要求。
    此后,几乎每一期的RAPEX通报中都有由于违反附件XVII中物质的限量要求而被召回、拒绝入关等的消息。涉及的产品也扩大到了鞋帽、家用胶粘剂等各类产品、
    这也是目前为止,REACH法规实施的最直接的方式,有关企业一定要注意保证产品中含有的限量物质符合该附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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