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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的意见征集稿

来源:卫生部 供稿:杨志花  发布:杨志花|2010-07-27    点击(155) 评论(0)

    卫生部于2010年7月26日发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的意见征集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0年9月6日。征求意见反馈方式:传真 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正式公布时将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规定,如下食品中不得添加使用香料和香精:

  • 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 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 稀奶油
  • 植物油脂
  • 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
  • 无水黄油、无水乳脂
  • 新鲜水果
  • 新鲜蔬菜
  • 冷冻蔬菜
  •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 原粮
  • 大米
  • 自发粉
  • 饺子粉
  • 杂粮粉
  • 食用淀粉
  • 生、鲜肉
  • 鲜水产品
  • 鲜蛋
  • 食糖
  • 蜂蜜
  • 盐及代盐制品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 包装饮用水。

附: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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