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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对外贸易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撰稿: 夏怡   更新日期:2011-10-10 627次点击 转到评论

一、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其主要职责是: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调查研究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准备和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从商务上指导和促进对外关系;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贸易数字的统计、编制、整理和发表。

二、 贸易法规体系
  伊朗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贸易类别:进出口商品可分下列3类:
  (1)允许商品:依照规定无需取得许可即可出口和进口的商品;
  (2)限制商品:需取得许可才能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3)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义(根据买卖和消费信用)或根据法律被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2、进口管理:伊朗的进口项目规定在每年伊朗农历的元旦(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该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4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若干部门决定的)、未授权的、禁止的(按伊斯兰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规定”不断变化,因此建议需要时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
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 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 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 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5) 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6) 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 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 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 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10) 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 彩票。
  (12) 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3、出口管理: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伊朗海关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检验检疫规定,例如标签上必须写上:(1)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2)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号码;(3)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向伊朗出口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新的标准。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
  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杆梗、嫩枝、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了《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决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对中国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这是我国继对出口到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等国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后第四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中伊两国约定,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各地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以及监装等。2012年1月1日起,伊朗进口监管部门将凭中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查验放行。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三国不同的是,一是检验范围仅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二是项目只针对质量检验、监装,不包括核价。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2008年1月13日,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根据商业部的提议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第11条、1994年4月26日通过的H/16T/1395号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H/27484T/3750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了的《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凡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商业利润税被调高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用于出口而进口的商品、不通过银行系统进口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其出口不受影响。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已办理了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港的由合作社公司、边民或小商贩使用商业部每年批准的外汇额度进口的商品,不在规定之列。伊朗主要商品关税如下: 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测量仪器、医药制品及其他,税率10%;食品、矿石、皮革、纺织品、纸张、机械设备,税率15%;农产品、电子仪器,税率25%;交通工具及配件税率25-120%。

 (资料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处、各网站  经夏怡整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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