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壁垒资源网首页

google reader  QQ邮箱
抓虾  my yahoo
鲜果  哪吒
首页  目标市场与综合专题  中东市场  土耳其  土耳其法律法规体系  技术法规体系

技术法规体系

撰稿: 夏怡   更新日期:2010-02-09 1866次点击 转到评论

1. 概述
    土耳其作为WTO成员,承诺履行该组织有关贸易协定,同时,土耳其是欧洲关税同盟成员国,并正在努力成为欧盟正式成员。依据WTO有关条款,土耳其政府从维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出发,也利用进口商品检验标准的手段,制定了外贸商品技术法规和标准,该规定每年做一定修改。利用设立技术法规的保障措施、海关监管和反倾销等手段,对国内产业及生产企业进行保护。
    土耳其外贸部主要负责进出口贸易类法规的制定,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工业及商业产权、竞争保护及消费者权利等法规。
     产品技术立法的执行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分别由工贸部(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农业部、健康部等部门执行。

2. 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法令
    1995年1月24日土耳其发布了关于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的法令及其相关的次级立法并在1995年3月9日的官方公报上发布。1996年土耳其对该法令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的法令》Decree No. 96/7794(Decree on the Regime of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ization for Foreign Trade)并在官方公报上(Official Gazette dated 1.2.1996 No. 22541 bis)发布。2005年土耳其再次发布了《关于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的法令》Decree No. 2005/9454,并在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 dated 13/10/2005)上发布。这些法令是与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的法规(Regula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ization for Foreign Trade)相配套的次级法规。

(1) 《关于产品技术立法的准备和执行的法律》(Law No. 4703 Relation to the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Technical Legislation on the Products)
    土耳其为更好地与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取得协调一致,2001年7月土耳其政府内阁发布了第4703号《关于产品技术立法的准备和执行的法律》(Law No. 4703 Relation to the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Technical Legislation on the Products) ,并要求2002年1月11日起执行该法令。
a. 法令的目的
    该法令目的在于规定将产品投放市场条件、符合性评估、市场监督和检查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公告的规则和程序。
b. 法令的范围
    该法令覆盖了以下内容:

  • 产品投放市场的条件;
  • 制造商的义务;
  • 符合性评估机构;
  • 公告机构;
  • 市场监督和检查;
  • 产品投放市场的禁令;
  • 产品召回和撤销以及关于这些活动的公告。

c. 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的责任
    该法令中规定,制造商只能将安全的产品投放市场,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产品被认为是安全的。若没有相应的技术法规,产品的安全性必须通过相应的国家和地区或国际标准的评估,若这些情况都没有,则要从良好的实际操作经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消费者可接受的安全性等方面来考虑。
    制造商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告知其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标识出产品的特性,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将结果通知零售商,包括将有问题的产品召回或撤销。
制造商必须保存所有技术法规所要求的文件,保存期限按照技术法规的规定执行,若法规没有提存保存期限,则由权威机构从最后一个产品生产或进口之日起确定期限,若权威机构要求,文件应该被提交。

(2) 《土耳其和欧盟之间标准和技术立法通告的法规》(Regulation on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Technical Legislation and Standards Between Turkey and the European Union)
    2002年土耳其发布了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土耳其在制定标准和技术立法时应向欧盟委员会通告,规定了通告的规则和程序、对于通告建议的评估、最终的正式发布以及获得欧盟委员会承认的程序,关于标准程序的信息交换,标准化活动等相关要求。
    此法规的发布,充分说明土耳其与欧盟在技术法规及执行标准方面不断地协调、充分互认。

(3) 《关于在产品上贴附和使用CE 符合性标志的法规》(Regulation No. 2001/3530, Regulation on the Affixing and of the CE Conformity Marking on the Product)
    依据Law No.4703 第14 章,土耳其外贸部制定了《关于在产品上贴附和使用CE 符合性标志的法规》(Regulation No.2001/3530),于2002年1月17日在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 No.24643)发布并要求从即日起实施该法规。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合格评定的模式和使用CE 标志的通用规定。
    a. 法规中关于符合性评估程序应用的通用要求规定如下:

  • 符合相关的技术法规,特别是关于使用者和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要求,投入市场的产品必须按照法规中规定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及其关于设计或生产阶段的模式的要求进行评估。
  • 公告机构实施的认证模式不应造成生产者不必要的负担。为保证对于模式的一致性的技术应用,政府权威机构应保证各个公告机构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 申请者提交给公告机构的技术文件应仅包括对于符合性评估来说必要的信息,以保证生产者的商业利益。公告机构对在其工作期间获得的所有信息都应保密。

    b.该法规中关于粘贴CE 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如下:

  •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生产者需要遵循的要求粘贴CE 标识的技术法规的所有要求。若产品受制于多个要求粘贴CE 标识的法规,则CE 标识的使用表明该产品符合所有这些法规的规定。若相关法规提供除了基本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则CE 标识表明产品同样符合这些特殊要求。
  • CE 标志表示生产者对其产品符合所有相关要求的保证和象征,同时说明产品符合必要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 产品受制于多个技术法规,则CE 标识表明产品符合所有法规的要求。若在过渡期中,一个或多个技术法规允许生产者选择法规的应用安排,则CE 标识表明产品仅符合生产者应用的技术法规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所应用的法规应被注明在随产品附带的文件、通告、说明书上或者铭牌的合适位置上。
  • CE 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 产品上不应贴附除CE 标志之外的其他符合性标识来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
  • 在生产控制的最后阶段加贴CE标志。
  • CE标志由生产者加贴。若法规要求,EC标志上应注明授权的公告机构的识别码,公告机构识别码的贴附由公告机构自己或生产者对其负责。
  • 若有必要对某些产品的使用制定规定,则除了CE 标志和公告机构识别码之外还可以使用其他图形或标识来表明产品使用的种类。
  • 可能对第三方或对CE 标志的意义和组成造成误导的其他标识不允许使用。

(4) 《产品市场监督和检验的法规》 (Regulation Number: 2001/3529, Regulation Relating to the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Inspection of the Products)
    为了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安全的要求,该法规中规定了公共权威机构在市场监督检验中的任务和职责。
该法规中规定了在市场监督检验的过程中,权威机构应要求生产者提供下列文件:
    a) 技术法规中提到的有关产品的文件或信息,可证明产品是按照相应的要求生产的;
    b) 未在技术法规中提到的有关产品的文件或信息,可证明产品是按照相应的要求生产的(国家/国际标准,若没有,可考虑实际操作的经验和消费者可接受的安全性)
    该法规中还规定,权威机构在必要时,可在市场中抽取样品,按照技术法规和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权威机构应检查符合性标识是否使用以及使用是否正确。若产品受制于多个技术法规和相应的权威机构,则市场监督检验的活动要由这些机构联合进行,以保证产品同时符合所有相应法规的要求。权威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使用非符合性评估机构的设备对产品进行测试,最终决定权属于权威机构。一旦使用了检测设备并发现产品是不安全的,生产者要支付测试费用。若权威机构在其他活动的检查中发现产品不符合当前法律的要求,或由某次事故得出的原因分析,或来自于消费者,竞争对手,零售商,符合性评估机构和公告机构,其他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关于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或安全要求的抱怨也会被考虑用于市场监督检验。

(5) 《关于符合性评定机构和指定机构的法规》(Regulation Number: 2001/3531, Regulation on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and Notified Bodies)
    该法规规定了符合性评估机构和指定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相应的职责。
    由土耳其认可委员会或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European Co-operation for Accreditation)或与EA签订多边互认协议的其他区域认可组织授权的符合性评估机构和公告机构被认为是符合本法规的。
    对于符合性评估机构和公告机构能力的评估必须考虑到其在技术法规范围内所进行的特定工作。符合性评估机构技术能力的最低要求在相应的技术法规以及/或者在关于执行本法令的规则和程序的法规中有所规定。符合性评估机构必须对其在某技术法规范围内的活动向执行该技术法规的权威机构负责。
    符合性评估机构、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可以为任何产品按照何种模式进行符合性评估,这些信息必须通告给委员会,这些机构的身份认可和识别码应该在此信息发布之后一同被公告在官方公报上。

3. 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
    自从1996年土耳其加入欧洲关税联盟之后,为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和与欧盟贸易的自由流通,在贸易和技术立法方面不断与欧盟协调,在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参照和采用了欧盟的现有体系。
    土耳其的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主要由部级法令(Ministrial Decree)、一个法规(Regulation)、相关的外贸标准化公报(Communiqués)组成。

  • 部级法令为“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的法令(Decree on the Regime of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ization for Foreign Trade )”,最新的版本为Decree No. 2005/9454。
  •  一个法规为“关于外贸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的法规(Regulation Regar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ization for Foreign Trade)”。
  • 相关的外贸标准化公报包括一份《关于加贴CE 标志产品的进口公报》No. 2004/9(Communiqué on the Imports of CE Marked Products 于2004年2月14日土耳其官方公报No. 25373上发布,于2004年12月31日在官方公报No. 25687上发布了修改版本,该公报未规定每年修改。
  • 其余的公报分别按照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医疗设备、食品等产品,规定了各类产品的进口政策和具体要求,这些公报每年修订一次。

    进口商、制造商应该特别关注各类产品公报的规定。
    当一个公告机构在一个质量体系的基础上为某一产品种类签发证书时,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对于相同制造商相同产品的质量体系之前已经获得了相同公告机构或其他由土耳其认可委员会EA认可机构成员或其他与EA 签订多边互认协议的区域认可组织授权的公告机构的认可,则对于新的产品种类可进行附加的检验,但是不需要对整个体系作重新评估。

来自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转到评论 复制本帖地址-发送给MSN/QQ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