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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机与关机功耗

撰稿: 曾延光   更新日期:2010-01-29 3196次点击 转到评论

    2008年12月18日,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OJ L 339, 18.12.2008, p. 45-52)上公布了第1275/2008号条例,要求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满足有关待机和关机能耗的生态设计要求。EuP指令的第一个实施措施也正式出台,并2009年1月7日开始生效。
  

1. 适用范围

    该实施措施适用于①在市场销售并供最终用户使用;②属于条例附件I所列的耗能产品;③需要从总电源取电才可操作;和④电压在250 V或以下的插即用的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其中音视频产品包括收音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高保真录音机、音频放大器、家庭影院、乐器、其他音视频设备。电器的零部件不在该条例的管理范畴。
 

2. 概念

    “待机模式”包括“重新激活”和“信息或状态显示”两种情况。其中“重新激活”是指一种通过遥控开关,包括遥控器、内部传感器以及定时器激活工作模式,使设备进入一种提供其他功能(包括主功能)的运行状态的功能,如电视机、CD/DVD播放器通过遥控器或定时器重新进入工作状态;“信息或状态显示”是指一种在显示器上提供信息或指示设备的某种状态的连续功能,如微波炉带有LCD显示时间和程序状态。机顶盒产品所涉及的“网络待机模式”暂不在此实施措施的“待机”范畴。“关机模式”是指设备连接到主电源但不提供任何功能的运行状态,包括仅提供关机模式指示,或仅提供用以确保欧盟电磁兼容指令要求所必须的功能的状态,如电视机插入插座但通过“硬关机开关”与电源断开(不消耗电能)。
 

3. 生态设计要求

    上述音视频产品应分两个阶段实施其耗能限值(附件II):

  • 第一阶段:在条例生效一年后(即2010年1月7日),关机或重新激活的待机模式下功耗不得超过1 W,具有信息或状态显示的待机模式功耗不得超过2 W;
  • 第二阶段:在条例生效四年后(即2013年1月7日),关机或重新激活动的待机模式下功耗不得超过0.5 W,而具有信息或状态显示的待机模式功耗不得超过1 W。

    此外,除非产品预定不适合有待机/关机功能,否则在插电状态下,所有产品都应具有关机和/或待机模式或达到功耗要求的其它模式。并且,当产品未使用其主要功能或不影响其他耗能产品运行时,产品应提供电源管理或类似功能,使得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自动将产品切换至待机、关机或能耗不超过实施措施规定的要求的其他模式。所应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为“内部设计控制”和“符合性评价管理体系”,并通过CE符合性标志和符合性声明来确保并声明符合这些要求。
  

4. 信息要求

    在信息要求方面,制造商应针对每种待机/关机模式提供:

  • 电力消耗的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 使用的测量方法;
  • 设备模式的选择或程序的描述;
  • 设备自动切换模式的过程说明;
  • 设备的操作说明;
  • 测试时的各项参数;
  • 有关待机/关机模式符合性评估的设备特性说明。

 

5. 指引文件
    2009年10月,欧盟发布有关此项实施措施的指引文件,以解释和澄清业界对于家庭环境中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ITE)产品与待关机的定义、生态设计要求等。该指引文件的链接如下:

    对于待关机实施措施中有疑义的部分,该指引解释说明如下:
    (1) 产品范围
    一般来说,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本条例范畴,可通过判别产品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来实现:单独功能单元且预定为最终用户使用;属于附录I列出的用能产品;依赖于市电供电;标称电压在250 V以下。
    对于家用电器,条例包含电子控制的燃气用具(灶台、烤炉)、真空吸尘器、洗衣干衣一体机、制冰机、净水设备等。
    对于ITE设备,条例涵盖的是在家庭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如EMC指令中的B类ITE设备。有关“ITE设备”和“家庭环境”与EMC指令(2004/108/EC)基本要求涵盖的EN 55022定义相同。EMC分类可以作为决定某ITE产品是否在本条例范围内的一项指标,A类ITE设备就不在本条例范畴内。
    对于消费类电子设备,除了条例附录I(3)列出的设备,还包括(但不限于)娱乐电子产品,如HiFi音响和家庭影院、CD和DVD播放器、视频游戏机和电话答录机。
    对于依赖于市电供电的便携式产品,许多便携式充电产品在充电座上充电,该产品无需拆卸电池。对于这种产品,本条例适用于由便携式产品及其外部电源组成的功能单元(以及与能耗相关的其他潜在配件)。
    对于低压外部电源(EPS),外部电源实施条例EC 278/2009对本条例进行了修订,排除了带有低压外部电源投入市场的家用和办公用设备。“低压外部电源”的定义与能源之星计划对于外部电源的定义一致。
    (2) 电源输入方式的排除项目
    条例涵盖从市电取电(标称230 V/50 Hz)的产品,例如从电网直接取电的产品,这些产品可以从电网上断开。使用其他电源输入的产品将不适用于本条例,例如:

  • 以太网供电(Power over Ethernet);
  • 电话线供电(Power over a telephone land-line);
  • DC电源产品并通过USB供电(DC-powered products, and power over USB);
  • 非充电电池供电(Non-rechargeable batteries)。

    (3) 提供有效的待关机功能
    在第一阶段(2010年1月7日起),制造商应提供有效的待机和/或关机功能,若两者都无法提供,需提供低能源消耗模式(Low Energy Mode),且不得超过规定限值;若厂商同时提供待机与关机模式,则两者皆需要符合规定;若产品本身不适用关机项目,则可不必提供本功能,但制造商需提交技术文件以说明为何不需提供待关机功能。
    (4) 关机模式
    条例中“关机”的定义与能源之星计算机、显示器、影像设备规范中的定义相当,也与欧盟数字电视服务系统或宽带设备的行为准则一致。
    对于关机模式,可能存在以下功能:

  • 简单的模式指示(如LED指示灯)不视为功能,因此在本条例定义的“关机”模式,LED指示灯可以亮着;
  • 为了符合EMC指令(2004/108/EC)而配备的EMC滤波器。

    除了产品提供的软硬关机功能(Switching on via a hard or soft switch)、LED关机指示灯与EMC滤波器(EMC filter)等功能,其它附加功能则不视为关机模式,例如:

  • 待机模式;
  • 挥发性记忆体保护功能,能够即时重新激活而无需启动(例如对于计算机的ACPI S3);
  • 睡眠模式(如能源之星影像设备或电视机规范中的定义);
  • 电视信号记录中的等待RF信号模式;
  • 网络待机模式。

    (5) 待机模式
    待机模式指产品必须通过遥控、内部感应器或定时器来启动其他功能的模式;包括时钟的信息或状态显示。例子有:

  • 音视频产品中的红外传感器,使得产品可响应遥控信号;
  • 办公室的时钟计时器,使得周末可自动打开或关闭;
  • 带有遥控的音频-视频-PC机,这种PC通过遥控打开和关闭。
  • 待机包括信息状态显示,上面提及的LED指示灯仅指示关机模式状态,不视为信息状态显示。

    如果提供任何“待机”功能之外的功能,则其对应的工作状态不视为“待机”状态。具体例子有:

  • 通过网络接口(如LAN、USB、RS-232C、Wi-Fi、HDMI和遥控外的红外通讯)的网络通讯功能;
  • 网络重新激活功能,如(譬如计算机有Wake on LAN可激活ACPI S4和S5模式)。
  • 挥发性记忆体保护功能,能够即时重新激活而无需启动(例如对于计算机的ACPI S3);
  • 能源之星定义的睡眠模式,对于保持网络连接或提供加强重新激活功能的那些状态;
  • 带有OS激活状态的快速重新启动功能,如存在于带有硬盘的设备(如DVD刻录机、迷你高清组合机);
  • 安全警报系统;
  • 支持其他设备的供电功能(如电视机为天线供电,视频/DVD刻录机为从天线到电视机的RF信号供电);
  • 电池完成充电后的电池存在指示位和功率电平检测仪;
  • 激活的网络下载模式,如在预编程时间及时接收电子节目指南(EPG)更新的DVD刻录机。

    便携式设备(如便携式真空吸尘器)中电池负载的维护模式(maintenance mode)是该系统(充电电池和便携设备)的主要功能之一,以补偿电池自然放电。该功能不是重新激活功能和信息显示功能,因此不视为待机模式。暂时关闭能耗模式,也不属于待机模式,例如烤箱暂时关闭能耗模式,进行降温动作。
    企业/机构可仔细研读本指引,看您在执行本条例的过程中是否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欢迎企业/机构就有关问题和本编辑进行探讨。 

 

6. 历史文件:预备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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