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SQ简介
撰稿: 夏怡 更新日期:2011-09-15 1507次点击 转到评论
1992 年,东盟各国经济部长于1992年10月22至23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的第24次会议上组建了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负责消除包括标准、质量检测和技术法规等形式在内的非关税壁垒。
该组织是一个地区性的标准化组织,但没有制定自成一体的东盟标准,这也是与欧盟的标准体系差别较大的地方,欧盟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发布有本组织的标准,在欧盟范围内共同遵守,而东盟标准与质量协商委员会( ACCSQ )是一个松散型的组织,主要是进行成员国之间生产标准的协调和技术法规一致性的协调。
1. 成立目的
消除包括标准、质量检测和技术法规等形式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进行协调一致从而实现多边认可的合格评定,以求达到一套标准与检验程序被大家共同认可的最终目标。
2. 成立原因
东盟组织中各国家经济、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相同的产品,对国际标准的引用和采纳也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有以下原因:
- 经济基础雄厚、工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对于进口产品、设备的要求高,越来越多地在其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采标程度高) ;
- 经济基础较差的国家,如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等国,没有能力按照统一的、高水平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 不同的国家对产品进口的市场准入市场规则不同,某些东盟国家规定不接受中国的产品检验报告,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必须在当地按照东盟成员国当地的技术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 某些国家长期沿用英国标准,习惯上使用英制计量单位;
- 由于东南亚国家民族众多,习俗不同,信仰各异,一些习俗以及宗教信仰也在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市场准入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中。
3. 运作准则
在组织运作过程中遵循以下两个准则:
- ISO标准和指南:
实践运用ISO 标准和指南,尽可能以ISO 标准和指南为基础进行协调。
- WTO/TBT 协议的原则
标准协调原则、正当目标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非歧视原则、对发展中成员国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
4. 具体措施
- 通过国际标准协调各国标准及技术法规;
- 在合格评定方面制定并执行共同承认的协议(MRA );
- 提高技术基础设施和能力在实验室试验、定标 、证明和检定根据国际上被接受的规程和指南;
- 加强信息网络通报WTO有关协议和TBT贸易壁垒在关于健康和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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