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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地经贸关系

撰稿: 何兰秀   更新日期:2010-09-27 1689次点击 转到评论

    为了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安排》”),即“CEPA”。 至此,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正式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 总体目标
    CEPA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 实施与修订原则
    CEPA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 实施情况
   
CEPA的实施情况包涵三大范畴:

  • 货物贸易――所有经香港本地生产商申请并符合双方已商定的CEPA原产地规则的香港货物,输入内地时均可享有零关税的优惠;
  • 服务贸易――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多个服务领域可享有优惠待遇进入内地市场。香港的专业团体和内地规管机构也已签署了多项专业资格下互认的协议或安排;
  • 贸易投资便利化――双方同意在多个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领域加强合作,改善整体营商环境。


4. 《安排》的签订时间表:

  • 2003年6月29日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以及在2003年9月29日签订的《安排》附件;
  • 2004年10月27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
  • 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 2006年6月27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 2006年6月27日签订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安排》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确认书>及其<附件> ;
  • 2007年6月29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 2008年7月29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 2009年5月9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 2010年5月27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CEPA是一个共赢的贸易协议,为内地、香港及外国投资者带来新的商机。对香港来说,CEPA协助香港商界开拓内地市场的庞大商机。CEPA也为内地带来不少益处,让香港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最佳跳板,加速内地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同样也欢迎外国投资者在香港设立公司,充分把握CEPA带来的机遇,共同开拓内地市场的庞大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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