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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管理体制

撰稿: 路欣   更新日期:2010-02-04 2170次点击 转到评论

1. 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日本贸易投资法律体系主要由《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等构成。其中,《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了贸易管理的基本事项;具体的规定则以随时更新的《进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规则》和《出口规则》等形式公布。
    日本关税法律体系主要由《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等构成。《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征收、进出口货物通关以及相关的船舶进出港手续、保税制度等。《关税定率法》详细规定了关税税率及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关税的减免或退还、反倾销关税等特殊关税制度、禁止进口产品等。《关税暂定措施法》作为《关税定率法》的补充,对一些暂时性的关税税率、关税减免及退税、普惠关税进行了规定。近年来,日本不断减少对中国适用的特惠关税税率的产品。
    此外,日本还制订了许多规范各种具体贸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制品出口统一商标法》、《出口商品设计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事业法》、《酒精事业法》、《食品卫生法》和《贸易保险法》等。


2. 贸易管理制度
     (1)进口管理制度
    日本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机构是经济产业省和海关。进口管理制度的主要法律有《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关税法》、《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日本《关税法》规定了毒品、枪支弹药、炸药、化学武器材料、可能用于生物恐怖活动的细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假钞、影响公共安全和道德的出版物、儿童色情产品等11类禁止进口的产品。《关税法》还规定,有些特定货物的出口还必须获得其他法律的许可或承认,如《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口贸易管理令》、《持有枪炮刀剑类等管理法》、《毒药及有毒物质管理法》、《药事法》、《水产资源保护法》等。除禁止进口产品之外,《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还规定,部分产品必须获得审批方可进口,包括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才能进口的产品和须向海关提交特定文件的产品等,具体包括未签署《国际限制捕鲸条约》的国家原产或装运的鲸及其制品,以中国、朝鲜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鲑鱼、鳟鱼及其制品,来自公海的海生哺乳动物、鱼贝类、海藻等及其制品等。

    (2)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出口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关税法》、《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出口贸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了出口限制、技术提供限制、出口的事前审批、事后审查等制度。另外,日本不仅是《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加入了绝大部分国际出口管制体系,包括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制度,对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货物实施审查、许可等出口管制措施。经济产业省是日本管理出口贸易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的出口贸易管理部门还包括:海关、财务省、日本银行及日本授权外汇银行。日本《关税法》规定了四类禁止出口的物品有:1.麻醉药、精神药物、大麻、鸦片、罂粟粉及兴奋剂;2.儿童色情出版物;3.侵害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专利设计权、商标权、著作邻接权或者表演者权的产品;4.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1项1号至第3号规定的行为的产品。《关税法》还规定,部分特定货物的出口还必须获得其他法律的许可或承认,如《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出口贸易管理令》、《文化财产保护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植物防疫法》等。

3. 投资管理制度
    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另外《进出口贸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等也规定了投资管理制度。经济产业省是日本投资的主要管理部门,财务省及其下属机构海关、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日本银行等机构均涉及部分贸易及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能。日本对外资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以及属于日本要保持自由化特征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日本没有明确对哪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日本总务省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日本对外国投资除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业及皮革和皮革制造业外原则上均实行自由化。2008年6月,日本政府为促进海外投资基金和企业对日投资,宣布对满足拥有资金运用实质决定权、与海外投资者签订成功酬报合同、收入等不依赖特定海外投资等条件的日本国内受托运营商免除法人税。2009年1月,日本政府决定通过修改税制,免除部分海外投资者对日投资税赋,以促进对日投资。根据日本政府的税制修正案,要成为免税对象的海外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投资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在投资基金运营公司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投资者在日本国内没有任何业务,投资目的仅限于资本运营而非企业并购,以及投资者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投资业绩等。

4. 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政府部门
    经济产业省是主管贸易和投资的政府部门之一,负责贸易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事进出口审批和许可等管理工作。经济产业省在通商政策局内设有国际经济纠纷对策室,受理有关WTO事务的投诉。
    日本外汇管理原则上实施事后备案制,财务省在投资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与外汇管理相关的审批、审查事务及统计编纂。
    日本海关为财务省的下属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对进出口货物、船舶、航空器等进行管理,对旅客携带物品的必要检查和征收关税;对部分进出口贸易进行审批。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负责处理有关外汇业务的报告、审查、审批等。

    (2)其他相关机构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的主要任务是:为外国企业对日投资提供支援;帮助日本中小企业扩大出口;扩大日本市场准入;收集分析海外经济贸易投资信息;提供贸易洽谈咨询服务;为日本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提供支援;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相关调查研究;收集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人才培养等。
    日本规格协会(JSA)、化学纤维协会、水产品协会、钢铁联盟等行业、各类产品的进出口商协会在经济产业大臣的授权下,负责办理各自行业和产品的进出口审批手续,具有一定的贸易监管职能。
    国际协力银行是一家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促进贸易发展、海外经济合作、稳定国际金融秩序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开展各项政策性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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