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节能法规
撰稿: 曾延光 更新日期:2008-11-10 936次点击 转到评论
美国相关的节能法规主要有:
- 《联邦法规汇编》第10卷(10 CFR)-能源(Energy);
- 《联邦法规汇编》第16卷(16 CFR)-商业惯例(Commercial Practices);
-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2005;
- 《1992年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1992;
- 《1988年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National Appliance Energy Conservation Act),1988;
- 《1978年国家节能政策法案》(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Policy Act),1978;
- 《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1975。
其中,10 CFR与16 CFR中与节能相关的主要部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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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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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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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节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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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能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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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商业和工业设备的能源效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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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联邦商用和多用户高层住宅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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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物节能自愿执行标准,联邦建筑物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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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划编制和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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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和混合型汽车的研究、开发和实验计划,石油当量的燃油节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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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生产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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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的要求公布某些家用设备和其他产品的能耗和用水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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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燃料定额、认证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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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机动车辆燃料节约广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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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油的测试程序和标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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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中,美国明确提出了鼓励提高能源效率和能源节约、促进发展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加强和提升电网水平、鼓励扩大核电站建设等节能要求。这部能源政策法长达1720多页,共有十八篇章,420多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和提升国内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通过减税等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等。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提出了各领域节能政策和措施,要求对最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的目标设备进行扩大和完善,并促进能源之星、自愿性协议和合作伙伴计划。能源政策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适应新形势,立足实际需要:能源立法是为了调整经济、社会法律关系,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的;可以说这部法案较好地适应了美国能源面临的新形势,需要提升标准的在新法中明确提升;需要修正的在新法中及时加以修正;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其解决办法;
- 立法速度快:利用短短四年时间,即告完成;
- 可操作性强:这部新的能源法其内容广泛而具体。该法规定的事项,对要做什么,谁来做,做的期限,做的程序,违反了怎么处置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 执法有保障:这部能源政策法除需要联邦和州政府行政与司法系统执行以外,明确要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实施计划。
美国节能管理机构主要有:能源部(DOE)、环保署(EP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能效与可再生能源局(EERE)以及美国能源效率经济委员会(ACEEE)。
在美国,美国能源部负责测试及制定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产品标签。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评估电器标签规例的成效,并考虑这项规例可以有所改善的地方。
美国负责能效的行政部门主要是能源部下的能效与可再生能源局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两者根据以上的法律,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制定了大量的法规和标准。两者的分工略有不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负责州际电力、天然气和石油的运输的管制机构,还负责审查液化天然气终端和州际天然气管道的建设方案以及水电工程的许可。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赋予FERC额外的职责,这些职责在FERC的工作重点和最新的战略规划中作了归纳。美国能效与可再生能源局的职能是:保障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能源安全、环境质量和经济活力,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 提高能源效率和生产率;
- 向市场转让洁净的、可信赖的和可以转让的能源技术;
- 通过提高美国人的选择机会来改善他们每一天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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