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内容及要求
撰稿: 吴重农 更新日期:2008-12-25 2944次点击 转到评论
1. 通用标签规定
图1 澳大利亚电器标签
如图1所示,澳大利亚家电标签须标明下列内容:
- 须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和系列号;
- 须标明产品的制造商或可明确代表制造商的商标;
- 须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 须标明产品的使用参数:如额定电压,额定功率,额定电流、频率、最大功率等;
- 须标明产品的强制认证标识:如批准证书或适用性证书的证书号、EMC标志和能效标志;
- 产品可粘贴自愿性认证标识:如能源之星和良好环境标签等。
2. 家电的安全建议
澳大利亚规定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单相电器和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的电器,最好标记安全建议。安全建议并不能取代具体的制造商信息,但是能用来作为一般指导。
安全建议的内容如下:
- 请按照家电的设计目的使用家电;
- 若家电仅用于室内,请勿在室外使用;
- 若产品并不是设计为需进水,请勿让家电进水;
- 保持双手、手指、脚、脚趾和头发远离危险的转动零件,切片等;
- 请勿在雨中使用电器;
- 操作电器时,请保持手部干燥;
- 请勿使用损坏的电器;
- 电器可能不适合和儿童、病人或残疾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使用;
- 青少年儿童禁止玩耍电器;
- 某些电器在安装或用户维修时要求特殊的预防措施;
- 在进行清洗或维修工作钱,插头必须从插座上拔出;
- 不要将电线延长插座或便携式电源插座板放在可能会水溅到或潮湿的地方;
- 确保通风口或出口没被堵住或部分受阻;
- 若一固定的电器不能没有配置电源线插头或其他方法切断电源供应,必须根据配线原则在固定线路设计好断线的方法;
- 若电源型或插座损坏;
- 制造商、维修机构或类似的维修人员必须更换电线,以防止意外发生;
- 专门配置的电线必须到制造商或其服务机构去更换特定的电线或组装;
- 其他不能更换电源线的电器应销毁;
- 家电应注意保养以取保长期有效的使用,和避免发生触电事故或机械故障;
- 安全开关可在使用电器时,提高电器安全。
3. 电器强制认证标志
(1) 安全认证号码
澳大利亚的电气安全采用法规符合性管理,属于各州/地方政府负责制。电气安全的认证、控制和管理工作由各个州或地区的规管部门(Regulatory Authority)按照本州/地区的程序进行。澳大利亚各州根据各自的电气安全法将电器产品分为公告产品和非公告产品两类,采取不同的管理要求,分别标明批准证书或适用性证书的证书号。
a. 公告产品
公告产品根据AS/NZS 4417.2划分,包括电热设备、制冷设备、电动工具、零部件等。具体产品目录由各州划分。公告产品须标记由规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标志(证书号)或者加贴法规符合性标志RCM。
澳大利亚规定公告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澳大利亚安全标准及获得批准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并标记批准标志(即打上证书号)。证书号的第一个字母标识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如N12345,N指新南威尔士州,后面数字为证书号。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b. 非公告产品
非公告产品虽然不强制进行认证,但其安全性由销售商/生产商负责,澳大利亚规定电气产品必须符合最低的安全标准,即AS/NZS 3820:1998(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对低压电子设备必要安全要求》),可以自愿申请认证。规管部门将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颁发适用性证书(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取得证书的产品可以打上证书号,证书号最后的字母显示该证书由哪个州/地区颁发。如:CS/108/NSW,CS指适用性证书,NSW指新南威尔士,中间数字为证书号。
(2) 电磁兼容性认证
a. C-Tick认证标志
电子电器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除安全认证外,还必须进行电磁兼容EMC认证,即取得强制性的C-Tick标志。C-Tick标志如图2a所示,是一个表明电气电子产品符合澳大利亚有关电磁兼容标准和管理法规的专用标志。
图2a C-Tick 标志 图 2b 附有供方代码的C-Tick标志
在产品上使用C-Tick标志时通常旁边要有供方的代码(SCN)标签,如图2b。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
只要供应商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有办公室或代表处,供应商就可以向有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供应商代码,产品销往澳大利亚的供应商应向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申请。获得供应商代码的“人员目录”可免费提供。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大利亚/新西兰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M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下面内容:
- 澳大利亚的商业名称和地址;
- 在澳大利亚国家商业注册中心注册的商业名称;
- 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名称和地址;
- 澳大利亚公司代码(ACN,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 澳大利亚注册机构代码(ARBN,Australian registered body number);
- 澳大利亚商业代码(ABN,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 ACMA签发(申请表上)的供应商代码。
有时,还能见到一种变形标志,称为法规符合性标志(RCM,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见图 3),该也可以替代C-Tick标志,该标志除要求产品满足EMC要求外,还要求满足电气安全要求。
图 3 RCM 标志
b. 产品范围
根据澳大利亚的EMC框架(无线电通讯法案1922),电气电子产品分为三级,1级为低风险产品,2级为中度风险产品,3级为高风险产品。产品的等级确定和级别要求见表1。供应商在销售二、三级产品前必须在ACM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产品在申请C-Tick标志之前,必须要按相关EMC标准进行测试,并要由澳大利亚进口商背书,并提交报告。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负责统一受理,发放登记号码。
表1 产品等级确定和级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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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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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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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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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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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发射对无线电频谱影响小的产品:
——手动开关或简单的继电器;
——单相鼠笼式感应电动机;
——传统的AC/DC变压器;
——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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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级产品,产品合格声明、产品描述、C-Tick合格标志的要求是自愿的。但是,如果供方选择在1级产品上使用C-Tick标志后,供方必须提供合格声明和产品描述,并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相关EMC标准的要求。对于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进行内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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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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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发射对无线电频谱影响较高的产品:
——微处理机或其他时钟数字装置;
——有刷电机;
——弧焊设备;
——开关式电源、照明调光器和电动机数度控制器
——信息技术类别的电信终端设备(CISPR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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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并且保持合格记录,包括:
——完整的合格声明;
——产品描述;
——英文的试验报告或技术结构文件(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
对于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进行内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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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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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发射对无线电频谱影响最高的产品:
——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2组产品(CISPR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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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并且保持合格记录,包括:
——完整的合格声明;
——产品描述;
——认可实验室的测试报告或TCF
——由QSM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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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加贴C-Tick标志的产品具体清单如表2。
表2 C-Tick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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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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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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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电器(包括电源供电式和充电供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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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搅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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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配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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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研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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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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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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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子娱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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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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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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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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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DVD播放器和录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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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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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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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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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钟收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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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缝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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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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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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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剪草机和篱笆修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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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式电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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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个人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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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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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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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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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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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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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使用的,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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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监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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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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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绳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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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收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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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门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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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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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收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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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无线电对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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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话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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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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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Tick认证
a. 概述
A-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为了通讯设备发的强制性认证标志。根据《澳大利亚电信法》(1997)第21部分,由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负责进行有关电讯的消费者设备的技术管理。ACMA为此引入了基于产品标签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我管理体系,这一体系按照《电讯标签公告2001》来实施.
b. 产品范围
澳大利亚制造商和进口商或其授权代理必须在标签公告中规定的产品上贴上A-Tick标签。一般来讲,任何能够连接到运营商或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公共电讯网络上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都属于标签公告中定义的电讯产品,例如:应答机、移动电话、传真机、电话机(包括无绳电话)和调制解调器。
注:A-Tick仅适用于通讯产品,电子电器产品多半为申请C-Tick,不过若电子产品如果申请了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
c. A-Tick标志

图4 A-Tick标志
A-Tick标志如图 4。与C-Tick类似,在产品上使用A-tick标志时通常旁边要有供方的代码(SCN)标签。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
d. A/C-Tick认证依据
澳大利亚电磁兼容认证的法律依据见表3。
表3 电磁兼容(EMC)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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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法规名称(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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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法规名称(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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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无线电通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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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communications Act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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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无线电通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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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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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无线电通信(电磁兼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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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communications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Standard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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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无线电通信(符合标签-偶发辐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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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communications (Compliance Labelling - Incidental Emissions) Notic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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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无线电通信(C-Tick标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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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communications (C-Tick Mark) Determination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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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无线电通信(合格评定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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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communications (Accreditation Body) Determination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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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规符合性标志(RCM)
若产品同时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相关的电气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EMC)法规,则可向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规符合性标志(RCM)。RCM标志可以代替证书号与C-Tick标志。但是,该标志为非强制性的,也不颁发实际的证书。
(1) 认证依据
RCM的评判标准是AS/NZS 4417系列标准,包括:
- AS/NZS 4417.1《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的标志 第一部分:标志使用的通用要求》,提供电器产品适用RCM标志的要求,包括使用标志的权利和适用的通用要求;
- AS/NZS 4417.2《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的标志 第二部分:电器安全法规应用的特殊要求》,适用于低电压电器产品,规定了适用RCM标志的具体条件,法定管理机构、公告产品分类、产品型式试验标准等。该标准覆盖了电器整机和部件的近三百份标准;
- AS/NZS 4417.3 和AS/NZS 4417.4 分别是电磁兼容和无线电设备的特殊要求。
(2) RCM标志的使用
图5 RCM标志
产品在取得C/A-Tick和安全号码(证书号)以后,即可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RCM标志(见图5)。RCM标志一般与代表批准州的编号一起使用:公告产品的编号,如Q91610表示由昆士兰州(QLD)批准;非公告产品的标志编号,如CS/108/NSW,代表新南威尔士州批准的CS证书号。
RCM标志置于产品的外表面,尽可能靠近铭牌,在产品体积或物理性质不可行的情况下,可以置于标签或包装上。标志可以采用合适的方式显示,如印记、油印、模压、蚀刻或雕刻,保证清晰耐用,标志形状和尺寸要符合规定,颜色不限。
当使用RCM标志时,产品、包装或宣传材料应带有一种或多种的供方识别方式:
- 姓名、地址和在每一个销售国家的商务地址;
- 仅在澳大利亚销售时,可以适用澳大利亚商业代码(ABN),澳大利亚公司代码(CAN)或澳大利亚注册机构代码(ARBN);
-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或仅在新西兰销售时,每个国家注册商标或商业名字;
- 由ACMA签发的供应商代码;
- 由RCM注册的供应商代码。
5. 能效标签
澳大利亚能源定额标签(The Energy Rating label)是一种比较标识,标签图形(如图6)包含一个黄色矩形底座和底座顶部的一个红底半圆,这个半圆呈“表盘”状图形,标识星级定额。表盘半圆标有六星,沿着刻度盘的顺时针方向排列,星级越多,表明能效越高,运行成本越低。底座中间用数字标识该电器“正常”服务条件下的年(或每小时)评估的耗电量(洗衣机用水量),即CEC。该标识建立了明确的能源消耗等级,消费者只要通过查看标签,就很容易知道这种型号产品与市场上类似规格产品的相对能源效率水平。
能源定额标签具有两个特点:
- 星级给出该型号能效水平的直观描述,星级越高表示效率越高。其判定按照澳大利亚能耗标准进行,只有在器具符合了这些规范的情况下,器具才能获得星级标签。例如,澳大利亚能效标签根据能源星级系数将空调器的能效水平分为一到六个星级,星级越多,能效比越高,目前在澳大利亚市场销售的空调最好的是四星级,大部分产品在二至三星级;
- 能耗值给出基于能耗试验对该型号器具年度耗电量的估计以及家庭器具的典型使用信息。
该标签早在1970年就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提出,直到1986年才在这两州实行,现在澳大利亚所有的州和地方都强制实施。产品包括冰箱、冷柜、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和空调(仅包括单相空调,三相空调可由供应商自愿申请)。不同产品的能源定额标签略有不同,具体图形见表4。
图6 能源定额标签
表4 能源定额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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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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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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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单相)能源定额标签(左:冷热型。右:单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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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能源定额标签
(左:热水。右:冷水-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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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衣机能源定额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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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碗机能源定额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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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有关产品必须加贴能效标签。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保证电器被正确地标识,零售商需保证有效的标识被显示。若规定的产品未佩戴标识则不得销售。使用标识之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获得批准后才能标识。标签佩戴在每台产品上,标签不得包含任何误导或可能误导的CEC、星级定额、星级定额指数或性能特性的文字、图形或符号。
产品标准对标签的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 位置:标签张贴在产品的正面或悬挂,空调器标签可以悬挂在包装外表面;
- 标签的材料和形状:不干胶,悬挂的标签用耐久的卡片,形状和尺寸各种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同,要按标准的规定制作;
- 颜色:标签上的各种颜色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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