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要求
撰稿: 陈胜 更新日期:2009-11-23 1442次点击 转到评论
建筑陶瓷应当符合建筑产品理事会指令89/106/EEC,各成员国有关建筑产品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的协调与统一的要求,该指令是新方法指令,因此相关产品也应当根据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
理事会指令89/106/EEC,各成员国有关建筑产品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的协调与统一要求建筑产品不得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并要求适于使用的建筑产品应当加贴CE标志。
在EN 14411-2006 《陶瓷砖.定义、分类、特点和标记》的附录ZA和附录ZB中列出了符合理事会指令89/106/EEC中关于地面、墙面和天花板装饰用陶瓷砖的要求,及进行CE认证的合格评定程序。陶瓷砖除符合EN标准外,还要求:
- 当砖的用途受耐火规则限制时应具有耐火性;
- 防滑性能(应声明使用的试验方法);
- 耐久性;
- 铅镉溶出量(当被国家法律要求时);
- 抗冻性(用以评估产品的完善性,即性能的维持性);
- 破坏强度;
- 抗弯强度(用于天花板装饰的陶瓷砖);
- 抗热震性(根据材料的不同);
- 粘结强度和粘结剂(对生活区使用的砖,受危险物掉落的要求限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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