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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标志

撰稿: 吴重农   更新日期:2009-11-05 3207次点击 转到评论

 

(2) 能效标签模板
    针对具体产品类别,FTC制定了专门的标签模板,应用时需要在标签里插入正确的能源、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针对具体产品类别的具体模板资料,产品发生的费用应位于范围值的相应适当位置,同时带有能源之星标志的标签只可用于符合能源之星标准。
    FTC分别制定了以下9类产品的标签模板

(a) 冰箱-冰柜(Refrigerator-Freezer)
(b) 洗衣机
(c) 洗碗机
(d) 房间空调机
(e) 热水器
(f) 水池加热器
(g 中央空调-仅制冷-分体式
(h) 热泵-制冷和热-分体式
(i) 炉具
    

    还有,吊扇以下标识,详见FTC关于吊扇的标签要求

 

        
 

    照明灯泡的标签要求见下级栏目。

 

3. 能源之星标志(Energy Star)

 

 

    “能源之星”计划是美国环保总署(EPA)和能源部(DOE)为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而联合制定的计划。“能源之星”最初由EPA于1992年作为辨别和促进能效产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自愿性标识计划提出,当时该计划只涉及信息及办公设备。到1996年EPA与DOE开始合作,产品范围不断扩大,现在除了信息及办公设备,还包括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家用电子,甚至是商业和工业建筑。如今,“能源之星”计划包含50多类产品,其中家用电器有洗衣机、洗碗机、减湿器、电冰箱和冷冻箱、房间空调器、房间空气净化器、吊扇、电风扇等。对于每类产品的能效技术规范参见“能源之星”网站。虽然“能源之星”是自愿性的能效标识,但如果美国联邦或州政府对某类产品或政府采购进行强制性规定,“能源之星”在法规规定方面便具有强制性质。
    “能源之星”技术规范规定的耗电量一般比最低能源标准要求的还要低,其效率比最低能源标准规定的效率要高13%~20%。通过和9000多个私营和公共机构的合作,“能源之星”向组织和消费者传达了一种选择高效产品的技术信息和工具,从而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提高了消费者和厂商的能效观念。超过1700家厂商在44000个产品上加贴了“能源之星”标识,43%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会优选“能源之星”产品。“能源之星”的有效运行为美国带来了巨大收益,仅在2006年,该计划就为美国消费者节约了140多亿美元的电费,相当于1.5个三峡工程或50多个新发电厂的发电量,以及2500万辆汽车的减排量。
    此外,“能源之星”计划另一个重要特色是其国际化之路,通过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合作,“能源之星”计划开拓了国家能源计划进行国际合作互认的先例,也是较为成功的一例。
 

4. FDA对辐射产品的标签要求
    美国FDA对辐射产品的标签要求,除了报告和记录要求外,制造商还要在产品上刻写或设置固定标签,标签上需标示如下内容:

  • 产品符合所执行的性能标准的声明;
  • 产品制造商的公司全名和地址(也可以同时标出公司名称的缩写);
  • 生产地点和生产日期。生产地点可以用代码表示(当这个代码以前曾提供给FDA的CDRH时), 生产日期不能使用代码或缩写,“年”用四位数字表示。

    对于微波炉(通过利用890兆赫到6000兆赫的频率区域的电磁能量来加热、烹调或烘干食物的电器),21 CFR 1030.10(c)(4)给出了用户使用说明书和防护标签要求;21CFR1030.10(c)(5)给出了售后维修服务指南和防护标签要求;21CFR1030.10(c)(6)给出了微波炉放置条件和警告标签要求。例如,固定在微波炉上的标签应用粗体字清晰可见地标明:“请注意安全使用以避免微波能量泄露!在门被物品夹住时,门未正常关闭时,门、门轴、闭门锁或密封条损坏时请不要试图使用微波炉”。

    FDA对辐射产品的标签要求(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Emitting Devices and Products),主要是技术法规21 CFR 102021 CFR 103021 CFR 104021 CFR 1050的相关章节,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产品介绍:

  • 电子产品标签通用要求(General Labeling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Products);
  • 电离辐射发光产品(Ionizing Radiation Emitting Products);
  • 发射微波产品(Microwave Emitting Products);
  • 发光产品(Light Emitting Products);
  • 超声辐射产品(Ultrasonic Radiation Emitting Products)。

 

5. UL认证服务项目和标志分类

    UL的产品认证主要可分为列名、认可和分级3类。
    (1) 列名(Listed):列名仅适用于完整的产品以及有资格人员在现场进行替换或安装的各种器件和装置,家用电器便属于UL列名服务的产品范畴,列名服务也是家用电器进行UL认证的主要形式。经UL列名的产品,通常可以在每个产品上标上UL的列名标志;
    (2) 认可(Recognized):认可服务是UL服务中的一个项目,其鉴定的产品只能在UL列名、分级或其它认可产品上作为元器件、原材料使用。认可产品在结构上并不完整,或者在用途上有一定的限制以保证达到预期的安全性能。在大多数情况下,认可产品的跟踪服务都属于R类。属于L类的认可产品有电子线(AVLV2),加工线材(ZKLU2),线束(ZPFW2),铝线(DVVR2),和金属挠性管(DXUZ2)。认可产品要求带有认可标记;
    (3) 分级(Classification):分级服务仅对产品的特定危害进行评价,或对执行UL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包括国际上认可的标准,如IEC和ISO标准等)的产品进行评价。一般来说大多数分级产品并非消费者使用的产品,而是工业或商业上使用的产品。UL标志中的分级标志表明了产品在经UL鉴定时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和规定范围。家用电器内的材料阻燃等级属于分级服务范畴;
    (4) 多重列名、多重认可或多重分级服务:当一个UL的申请人在取得上述的列名、认可或分级服务后,其产品要以另一公司的名义生产以满足销售的需要,可以申请多重列名,多重认可或多重分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得到列名、认可或分级的制造商被允许使用产品名录里的另一个公司的名字,但该产品除公司代号,产品代号或UL公司认为可以接受的其它特征外,必须与原来列名、认可或分级产产品一致。
 

    与家用电器有关的认证标志见下表。
    UL认证标志一览表
 

美国
加拿大
美国和加拿大
 
UL列名标志
 
C-UL列名标志
 
C-UL US 列名标志
这是一个最常用的UL标志。如果产品上贴有这一标志,则意味着该产品的样品满足UL的安全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UL自己出版的安全标准。
这一标志适用于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按照加拿大安全要求来对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进行评价。加拿大安全要求可能与美国的安全要求有所不同。
UL于1998年初引进这一新的列名标志。它表示既符合美国的要求,又符合加拿大的要求。加拿大/美国标志是可供选择的。UL鼓励那些产品既在美国取证, 又在加拿大取证的制造商使用这种新的组合标志。
 
分级标志
 
C-UL 分级标志
 
C-UL US分级标志
UL 的分级服务根据在特定条件下或在规定条例下的特定风险和产品性能对产品进行评估。该标志适用于家用电器内的材料阻燃等级等认证。
这一分级标志适用于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含义同左
UL 于1998 年初引进这一新的分级标志。它表示既符合美国的要求,又符合加拿大的要求。加拿大/美国标志是可选择的。
 
认可的部件标志和加拿大认可的部件标志
 
加拿大和美国的认可部件标志
UL的零部件标志用在一些较大的产品或者系统的零件。这些零部件自身不能直接构成完整产品,或者其用途受到限制。该标志适用于家用电器中使用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零部件,包括:开关、熔断器、电容器、印制线路板等等。打算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所贴的认可部件标志带有一个“C”字母
这是一个新的UL认可部件标志,它于1998年4月1日生效。它可以用于由UL既按照加拿大要求,又按照美国要求取证的部件。

 

6. 其它产品认证和标志
    美国有关产品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认证,经常是在州一级率先立法推行的,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例如,美国华盛顿州社会贸易经济发展部2007年1月11日发布了电器能效,制定遵守法令的鉴定、认证规则,以及《华盛顿州修订法》,其中涉及商用电器。
    该拟议的法规,将制定在该州销售或安装的某些产品的能效标准,向消费者和企业保证此类产品符合最低的能效性能标准,从而节省能源和水电。该规则等同适用于各种产品,无论这些产品是作为单独的产品,或者是作为不同的产品的组件而销售、提供销售,或安装的。标签要求规定:这些规则所覆盖的新产品的制造商在销售或安装时,应当通过标识、标签,或在产品和包装上的标记,鉴别在该州销售或安装的每一种产品符合本规则。
    产品必须按照加利福尼亚能源委员会在其2006年7月1日的电器能效法规第1603项和1604项的规定进行测试。实施日期按照产品类型有所不同。
    美国华盛顿州这次发布的电器能效,鉴定、认证规则,是继2006年发布的电子产品重复利用计划后又一个地方性技术法规,在此提醒我国有关部门、企业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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