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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98/11/EC

撰稿: 童生华   更新日期:2012-03-19 4608次点击 转到评论

1998310日,欧盟发布了《家用灯的能效标签指令》(98/11/EC),为直接由主电源供电的家用电灯(白炽灯及一体式紧凑型荧光灯)以及家用荧光灯(包括线形荧光灯和分体式紧凑型荧光灯)规定了能效标签要求。
1. 适用范围
指令98/11/EC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Ÿ   发光通量大于6500lm的产品;
Ÿ   额定输入功率小于4W的光源;
Ÿ   反射灯;
Ÿ   那些销售的或作为商业用途并注明用其他能量作为动力的光源,比如电池;
Ÿ   不作为销售或商业用途的可见光范围在400nm800nm之间的灯;
Ÿ   那些销售或商业用途的作为其他产品的一部分的光源,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照明。
2. 能效要求
指令98/11/EC将家用灯的能效等级确定为ABCDEFG七级,并确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
如果计算的W值符合下面公式的要求,则光源能效等级符合A级:
Ÿ   对没有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W0.15√Ф +0.0097Ф
Ÿ   对其他光源:W0.24√Ф+0.0103Ф
其中:Ф为该光源的输出光通量(lm),W为该光源的输入功率(W)。
如果光源能效等级不符合A级,根据基准功率WR计算出的能源效率指数EI进行分级(如下表所示),计算公示:EIW/WR
Ф34 lm时,WR0.88√Ф+0.049Ф;
Ф≤34lm时,WR0.2Ф
     WR――基准功率;
     W――光源的输入功率;
      Ф――光源的输出光通量(lm)。
白炽灯的能效等级
能源效率指数EI
能效等级
EI0.60
B
0.60≤EI0.80
C
0.80≤EI0.95
D
0.95≤EI1.10
E
1.10≤EI1.30
F
1.30≤EI
G
3. 标签要求
灯的能效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Ÿ   光源的能效等级(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
Ÿ   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发光强度(lm)(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
Ÿ   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输入功率(W)(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
Ÿ   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平均额定使用寿命,当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有关光源的寿命信息时,光源的平均额定使用寿命可省略(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
下图给出了家用灯的能效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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