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标注营养信息
撰稿: 吴重农 更新日期:2008-12-24 3499次点击 转到评论
美国食品标签的强制标注营养信息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总体来说,营养标签标注的主要内容为:每餐份量及包装内的份数;热量、来自于脂肪的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食用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以及以8360 kJ热量的食谱为基础的每日对有关食品食用量的百分比。进一步的分述如下:
食品范围
几乎所有食品都强制要求进行营养标签,其中可豁免的食品有肉禽食品、即食食品、散装食品、医用食品、咖啡、茶和一些调味料等。
营养成分
强制要求标注的成分:蛋白质、总脂肪(不饱和脂肪、饱和脂肪和胆固醇)、总碳水化合物、糖、糖醇、膳食纤维、钠、钙、镁、铁、锌、碘、维生素A、D、C、B1、B2、烟酸、B6、叶酸和B12。
表述方式
营养成分表述方式:美国还规定了营养成分标示时符合一定顺序,如下表。
美国营养成分表述方式
|
热量 |
蛋白质 |
总脂肪 |
总碳水化合物 |
矿物质 |
维生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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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或kJ可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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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份 |
g/份 |
g/100g
g/100ml
g/份 |
DV%/份
mg/100g
mg/100ml
mg/份 |
DV%/份
IU/份 |
营养素参考值
以日消耗2000大卡的膳食为基础制定的DV(营养素日值,Daily Value)。
一次食用量(每份食物量)
每餐份量
每餐份量意指4岁或4岁以上的消费者每次进食时的习惯消费量,并用适宜该食品的通常家用计量方法表示。若该食品是专门为婴儿或学步幼儿生产或加工的,“每餐份量”意为满12个月的婴儿或1~3岁的幼儿每次进食的习惯消费量。
如果一个食品单元的质量大于参考量的67%且小于200%,则应以一个单元作为一次食用量。如果一个食品单元的质量大于参考量的50%且小于67%,则制造商可将一个单元声明为一个每餐份量。如果一个食品单元的质量大于参考量的200%以上,而整个单元可合理地在一次进食中消费净尽,则制造商亦可将整个单元声明为一个每餐份量。
每餐份量、份数的标注
如标明所含每餐份量、份数,则应随后用相同的字型来标注每次食用量的净数量(质量、体积或数量);该说明也可以用与净数量(如一杯、一汤匙等)不同的词语来表示。
包装内小包装的数量与包装中所含每餐份量份数不一定等同。
每餐份量应是最接近于该类食品参考量的整个单元的数量。外形规格有自然不同的其他产品的每餐份量应表示为与该类产品参考量最接近的盎司数。
凡通常消费时将大的食品分成小块进食的(如:蛋糕、馅饼、比萨饼、甜瓜、卷心菜等),每餐份量应是该食品最接近此类食品参考量的小份额(如:1/12蛋糕、1/8甜馅饼、1/4比萨饼、1/4甜瓜、1/6卷心菜等);在表示“小份额”时,制造商应使用1/2,1/3,1/4,1/5,1/6或再用2或3除之而得出的更小的分数。
“常用家庭计量单位”指杯、汤匙、茶匙、块、薄片、小块(如:1/4块比萨饼),盎司(oz),液体盎司(floz)或其他用于盛装食品的家用器皿(如:罐子、托盘)。
一茶匙指5 ml,一汤匙指15 ml,一杯指240 ml,液体盎司为30 ml,质量盎司为28 g。
通常家用计量单位的量值在大于5 g的情况下应修约到最靠近该值的整数,2~5 g 之间的数值应以0.5 g的增量修约,而小于2 g 的量值则应以0.1 g的增量修约。
如果存在根据商务部联邦法规的程序公布的产品标准,并且它从数量角度对涉及某具体食品的“每餐份量”做出了定义,那么包装食品的有关食用量份数的标示应与该数量定义一致。
豁免要求
营养标签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如:每年向消费者进行的总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 000美元或每年向消费者进行的食品总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 000美元的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销售的食品。
餐馆内提供的食品;其他地点提供的即食食品(例如:学校、医院等机构内的食品服务点和自助餐厅;交通运输工具;在室内有供立即消费设施的面包店、熟食店及糖果零售店;其食品通常是买后立即食用或消费者携走时边走边食用的食品;售货商点以及将立即可食用食品送到家中或办公室中的食品;送货店或送货系统);仅为在这样的场所销售或食用而出售的食品等。但是本免除条款不适用于由经销商制造、加工或再包装而销售给不是当场食用的餐馆或其他场所的那些食品。如果该食品存在被消费者直接购买的可能性,则该食品的制造商应负责在其上提供营养信息。
人类即食食品;向消费者供应但不是立即食用的食品;主要在零售场所加工和制备的食品;供此类场所销售的食品;在无食用场所的现场分成一定份额或包装的,并由独立的熟食店、面包店和糖果零售店销售的即食食品,或由商场内熟食部、面包部、糖果部或在诸如沙拉柜台等的自助食品柜台销售的食品。这些食品可以不标注营养标签。
所有的营养物与食品成分的含量均为微量的食品。
可供印制标示的表面总面积小于12平方英寸的小包装食品,这些食品的标签上可以不带营养声明或其他营养信息,但其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应在符合并运用该免除要求的包装标签上提供所在地址或电话号码,使消费者可借以获取所需的营养信息。
数值修约规定
当小于等于10%时,应修约至最接近2%的数值;当大于10%,小于等于50%时,应修约至最接近5%的数值;当大于50%时,应修约至最接近10%的数值。
容差规定
I类食品(强化、配方食品):与标示值必须一致;
II类食品(天然存在的营养物质):应达到标示值的80%以上;
III类食品(含糖量达到总碳水化合物90%或以上的食品):应低于标示值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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