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分类
撰稿: 杨志花 更新日期:2009-04-13 1253次点击 转到评论
美国医疗器械的管理法规中对医疗器械产品建立了基于医学专业(用途)和基于产品风险的两种分类体系:
1. 基于医学专业(用途)的分类
美国联邦行政法典21 CFR 862-892部分(见下表),将1700余种医疗器械产品结合医学专业划分为16大类,并给出了各种器械预期用途的相关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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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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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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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化学和毒理学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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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学和病理学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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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学和微生物学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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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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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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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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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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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病学与泌尿学类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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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外科与整形外科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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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医院和个人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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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科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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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CFR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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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和产科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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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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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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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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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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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于产品使用风险的管理分类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513节(FD&C ACT section 513)中,根据医疗器械的使用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三个管理类别,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 Class I一般监管
- Class II一般监管和特别监管
- Class III 一般监管和上市前批准
基于风险的分类制度是FDA从实施有效监管的角度出发而建立的。产品被列入不同的管理类别,意味着其制造商向FDA申请获准上市的程序和提交资料将有所区别。所有I类和 II类器械(享受的豁免的除外)均须按照FD&C ACT 510(k)条款的要求执行上市前通告(Premarket Notification),向FDA申请产品上市许可;所有III类器械(除在1976年《医疗器械修正案》通过(1976年5月28日)前上市的器械(preamendments device)及其等价器械外),必须按照PMA的要求申请上市许可。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513节中规定,医疗器械分类工作由分类专家小组负责完成。目前,FDA根据依用途划分的16大类器械而设置了16个相应的分类专家小组,每个小组由一位该领域的医学专家和六位学者所组成,小组在讨论某一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的过程中允许不具投票权的消费者代表、行业及企业代表参与。对于器械的重新分类问题,除了FDA主动重新分类之外,制造商也可向FDA提出重新分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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