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本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修订术语“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和“有机”(第2条(草案))
-修订“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和“有机”等术语的定义,重点在于农业环境保护,包括促进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健康的生态系统,实现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的目标。
B.增加了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资格(第20条(草案))
-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致使产品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人员,以及经过3次撤销处置的人员不得申请认证。
C.增加了认证审计员的资格暂停(第26-2条(草案))
-如果审计员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未遵守认证或重新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如果审计员将他/她的认证服务委托给认证机构的执行官员。
D.增加了认证机构执行官取消资格的理由和罚款标准(第26-3条(草案))
-代表认证审计员或负责认证的人员执行认证的认证机构的执行官员。
-取消资格的理由被修订,规定罚款100万韩元以上,以排除小额罚款。
E.增加了取消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第29条(草案))
-在对认证机构进行评估后,取消连续三次获得“差”的认证机构。
F.对确认不适当的产品和有机农业材料提出重新检验(第31条和第49条(草案))
-制定产品由于不适当而重新检验时的重新检验理由和标准。
G.只允许环境友好型认证农业和渔业产品及加工产品使用“环境友好型”词汇标签的理由(第54-2条(草案))
-只允许环境友好型认证农业和渔业产品及加工产品使用“环境友好型”词汇,以建立信任,同时防止在使用环境友好型农业产品时对公众造成混淆和伤害。
H.对反复撤销认证的人员增加罚款;对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公布认证信息的人员罚款或处罚;对因疏忽没有保存分析信息的人员的罚款(第60、62.2和62条(草案))。
-未经当事人同意,认证审计员泄露与认证等有关的个人信息时,将罚款或处罚(第60条(草案))
-如果3年内认证被撤销超过两次,罚款不超过5倍的销售价格(第60.2条(草案))
-对因疏忽未能保存测试分析信息和虚假认证结果报告的情况将罚款(第62条(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