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修订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细则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平台时间:2023-08-08

202372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了关于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对 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

1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24.4 型式试验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3)原条款1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变更为条款6;后续条款顺序后推;

49.6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

增加: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重点加强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测,通过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方式,简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结果(适用于AB类企业),免于相关质量能力条款的检查(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修订“表9-2 以企业分类管理为依据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中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内容;

5)增加条款:

9.9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9.10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10. 认证证书

该章节全要素替换为: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10.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0.5 认证证书的使用;

711. 认证标志

增加此章节;

813. 认证责任

增加此章节;

914. 技术争议与申诉

增加此章节;

10)附件2 单元划分原则

3变更为:对于LED灯具和LED控制装置认证产品,对于标称功率和实测功率均小于5W的认证产品与对于标称功率或实测功率大于等于5W的认证产品不能在一个单元。(额定电压为直流,不适用GB 17625.1的产品除外);

11)附件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2)附件6: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3)附件7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原条款11,变更为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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